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优质3篇)
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 篇一
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应对洗钱犯罪的挑战,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反洗钱法》。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今年X月X日,国家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规划。
报告指出,我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和工作要求。
首先,报告强调了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要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的风险评估,提前发现和防范洗钱风险。
其次,报告强调了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洗钱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跨境特点,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我国将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第三,报告强调了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的重要性。反洗钱工作的成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广大群众的反洗钱意识。
第四,报告强调了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的重要性。随着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型洗钱犯罪,我国要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提升反洗钱工作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总之,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报告提出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和举措,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 篇二
近年来,洗钱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和高科技化的趋势,给全球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反洗钱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今年X月X日,国家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规划。
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洗钱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传统的反洗钱手段已经不再适用。其次是洗钱犯罪的跨境性和跨国性特点,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是一些金融机构和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洗钱风险的足够认识和防范意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要求和举措。首先,要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其次,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再次,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最后,要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提升反洗钱工作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报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通过报告提出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和举措,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报告的发布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展示了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积极作为和贡献。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反洗钱工作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 篇三
2016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实施,那么各大银行就得去落实反洗钱3号令,所以今天小编分享“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一切来看看吧:
一、修订背景
(一)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二)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
(四)整合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内容
1、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新办法第五条: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新办法第五条: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 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
3、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新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二)新增的内容
1、新增4类适用对象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2、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3、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新办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6、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新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7、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新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承认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新增监测系统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9、新增记录保存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10、新增内控制度、人员配备及保密要求。
新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办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希望各大银行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去执行吧,能够避免一些违法机构做一些洗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