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精彩6篇】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一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方法。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在接受惩罚的同时,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便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本文将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分析其效果和问题。
调研结果显示,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态度。通过参加各种课程和活动,犯罪分子可以学习到新的技能和知识,增强自己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其次,社区矫正可以提供就业和教育机会。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组织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此外,社区矫正还可以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与社区矫正人员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互动,获得帮助和支持,以应对自己的问题和困难。
然而,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由于社区矫正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项目都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差异。尽管社区矫正可以帮助一部分犯罪分子成功改造自己,但也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无法从中受益或者再次犯罪。最后,社区矫正的监管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社区矫正人员可能无法有效地监管和管理犯罪分子,导致他们再次犯罪或者违反矫正规定。
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社区矫正项目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次,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管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接受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最后,应加强社区矫正与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就业机构、教育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犯罪防控手段。虽然它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通过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社区矫正的效果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二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惩罚和改造方式。相比于传统的监狱矫正,社区矫正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个体化帮助和支持。本文将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调研结果显示,社区矫正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首先,社区矫正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通过将犯罪分子安置在社区中,社区矫正可以更好地监管和管理他们的行为。此外,社区矫正可以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和资源。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组织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各种课程和活动,以帮助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态度。最后,社区矫正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在社会中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并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然而,社区矫正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社区矫正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支持。由于社区矫正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项目都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差异。尽管社区矫正可以帮助一部分犯罪分子成功改造自己,但也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无法从中受益或者再次犯罪。最后,社区矫正需要更好的监管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接受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
为了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社区矫正项目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次,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管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接受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最后,应加强社区矫正与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就业机构、教育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犯罪惩罚和改造方式。虽然它面临一些挑战,但通过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社区矫正的效果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能力,是否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四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能力,是否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五
汝阳县司法局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2010年,我县被洛阳市政法委确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县,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安排,多次召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协调会议。成立了
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
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
公检法司各单位的任务及相互之间配合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于缓
刑人员。我们在城关、小店、三屯、上店等乡镇开展第一批
移交工作,四个乡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人,占总数的23%。
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截止目前无重新犯罪情况,为我县
社区矫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
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多方协调,与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经所、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人联系,使资源得到优化管理,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出台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我县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重点解决了矫正对象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期满解除矫正等环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并在实践中构筑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启动后,各司法所在县局的领导下,在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索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查出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缓刑人员。
(五)组织学习
我们组织基层司法所长赴湖北荆门、四川郫县、成都市成华区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早和比较好的省市单位参观学习,学习外地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
(六)加强宣传
社区矫正还是一项新工作、新任务、新课题,在社会上和广大群众中还比较陌生,为扩大知晓率,使社会各界和基
层干部群众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县区及各乡镇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七)制作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为了便于管理,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台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台帐,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式文书。
(八)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活动规律,与电信部门积极沟通,电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司法e通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办投资5000多元为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司法e通系统的开通,为我们向矫正对象下发通知、矫正对象上传图片、思想汇报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
(二)全市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紧缺,交通、通讯设施配置还有待于加强。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缺
乏。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弱,特别是学习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人才较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确定,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四、提出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业人员。
(二)此项工作业务量大,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
三)省市应根据相应政策和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上级配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服装、交通工具等。
汝阳县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篇六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能力,是否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