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实用3篇】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篇一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固定电话作为传统通信手段之一,依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用户权益,规范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以下是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本合同由用户和北京市固定电话运营商签订,双方均需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服务内容
1. 固定电话入网:运营商为用户提供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包括线路连接、电话机提供等。
2. 通话服务:运营商为用户提供固定电话通话服务,包括拨打、接听、转接等功能。
3. 通信费用:用户需按照运营商规定的资费标准支付通信费用。
三、用户权益和义务
1. 用户有权享受固定电话入网和通话服务,并按时支付通信费用。
2. 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正常、稳定的通信服务。
3. 用户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固定电话服务,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4. 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固定电话设备和账号信息,不得私自转让或泄露。
四、运营商权益和义务
1. 运营商有权收取通信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固定电话入网和通话服务。
2. 运营商有权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进行服务管理和安全监控。
3. 运营商有义务保障用户通信的质量和安全,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4. 运营商有义务定期向用户提供通信费用清单和服务公告。
五、违约责任
1. 若用户未按时支付通信费用,运营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2. 若运营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合同终止后,用户需及时归还固定电话设备。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的制定,为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共同推动固定电话服务的发展和提升。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篇二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固定电话作为传统通信手段之一,依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固定电话入网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以下是该合同的一些关键要点:
一、合同主体
该合同由用户和北京市固定电话运营商签订,双方均需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服务内容
1. 固定电话入网:运营商为用户提供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包括线路连接、电话机提供等。
2. 通话服务:运营商为用户提供固定电话通话服务,包括拨打、接听、转接等功能。
3. 通信费用:用户需按照运营商规定的资费标准支付通信费用。
三、用户权益和义务
1. 用户有权享受固定电话入网和通话服务,并按时支付通信费用。
2. 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正常、稳定的通信服务。
3. 用户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固定电话服务,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4. 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固定电话设备和账号信息,不得私自转让或泄露。
四、运营商权益和义务
1. 运营商有权收取通信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固定电话入网和通话服务。
2. 运营商有权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进行服务管理和安全监控。
3. 运营商有义务保障用户通信的质量和安全,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4. 运营商有义务定期向用户提供通信费用清单和服务公告。
五、违约责任
1. 若用户未按时支付通信费用,运营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2. 若运营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合同终止后,用户需及时归还固定电话设备。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的制定,为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共同推动固定电话服务的发展和提升。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一)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二)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三)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3部(含isdn),申请3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四)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五)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撤机)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乙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
8小时内为乙方恢复网络服务。(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第三方为个人的,第三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场签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乙方应缴纳费用。
(五)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了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甲方客户热线为___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
1
9、匪警1
10、医疗急救1
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乙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乙方;电话号码更改后,甲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五)乙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盗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甲方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七)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八)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二)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新用户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入网合同)。
(三)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