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合同(通用6篇)
股份制合同 篇一
股份制合同是指由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用于规范和约束股东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制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关系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股份制合同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的权益和责任是公司运作的基础。股份制合同明确了股东的权益,如分红权、转让权等,同时也规定了股东的责任,如出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通过股份制合同的签订,股东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了明确和保障,有利于确保公司的稳定运作。
其次,股份制合同约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制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公正合理,避免个别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此外,股份制合同还可以约定公司的治理原则和运作机制,如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
最后,股份制合同还可以约定股东之间的协作关系。股份制企业通常由多个股东共同经营,股份制合同可以约定股东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作关系的不和谐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此外,股份制合同还可以约定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股份制合同在股份制企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约定股东之间的协作关系,股份制合同有助于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在股份制企业中,签订股份制合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股份制合同 篇二
股份制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用于规范和约束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股份制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份制合同约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分红权、转让权等。股份制合同明确了股东的权益,规定了其享有的权益范围和限制,从而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股份制合同也规定了股东的义务,如出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确保股东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公司的利益。
其次,股份制合同约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股份制合同通常会规定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的决策公正和合理,避免个别股东对公司决策的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此外,股份制合同还可以约定公司的运作机制,如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
最后,股份制合同约定了股东之间的协作关系。股份制企业通常由多个股东共同经营,股份制合同可以约定股东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作关系的不和谐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此外,股份制合同还可以约定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股份制合同对于股份制企业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关系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约定股东之间的协作关系,股份制合同有助于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在股份制企业中,签订股份制合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股份制合同 篇三
甲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丁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资加工厂的行为,保护合资加工厂及其合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资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杰顺电子制品厂事务。
第二条 加工厂概况
名称:深圳市xxxxxx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xxxxxxx楼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加工
经营方式:来料加工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3年,自20xx年10月 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3、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4、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资加工厂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资加工厂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资加工厂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2009年10月18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历,无需评估。
第七条 合资加工厂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xxxx为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资加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资加工厂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资加工厂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4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资加工厂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资加工厂债务由合资加工厂财产偿还。
2、合资加工厂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资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股东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新股东入资
新股东入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资协议;
4、入资的新股东对入资前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可以退资的情形
(一)合资协议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资:
1、合资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资加工厂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资,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 自然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加工厂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除名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
3、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九条 退资程序
股东退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资需提前9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资,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资人按照退资时的合资加工厂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资人有未了结的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资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加工厂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加工厂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新股东入资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资协议即成为加工厂的新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加工厂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 加工厂的解散
加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资期届满,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股东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加工厂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加工厂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资加工厂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加工厂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加工厂共有财产偿还,合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加工厂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资加工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资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资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资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二十四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五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2年。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股份制合同 篇四
甲方(管理决策人):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共同经营人):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司入股人):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丁方(公司入股人):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
一、公司名称 经营场所位
二、甲、乙、丙丁四方的姓名即身份证复印件。
(1)甲方: ;
(2)乙方: ;
(3)丙方: ;
(4)丁方: ;
股份制合同 篇五
四、公司决策权分配
为了公司做到更大,更强,统一公司发展方向。公司决策由股份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入股出资经营 (项
乙、丙、丁任何一方退出股份时予以返还。
(2)甲、乙、丙、丁四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公司经营
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一般在 进行财务结算,甲方按 进行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乙方按 进行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丙方按 进行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丁方按 进行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造成损失由个人按实际损失承担)。
七、入股与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他人可以入股协议范本入股,但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股份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营期限届满,任何一方不愿继续经营;
3、股份制合同未到期前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但将扣除原始股 %);
4、经营限期届满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可以退股;
5、甲、乙、丙、丁四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时可以协商退股;
6、如有任何方退股需提前 月告知其余方并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7、合伙经营的企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企业、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
8、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退股方承担。
八、解散与清算
1、经营期限届满,甲、乙、丙、丁四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2、甲、乙、丙、丁四方决定解散;
3、经营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四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丙、丁四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九、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时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四方出资多少,先以四方共同财产偿还,四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四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四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自四方签名后生效,四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股份制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的股份合作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合作组建:xx有限公司,乙方投资1万元,占xx有限公司10%的优先股股权,其余投资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预计在3个月内,建立和完善各地城乡的加盟xx人事务所,组建成:联所经纪集团;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三、乙方作为股东会员,有权督导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四、各地经纪人事务所独家代理乙方同类业务、事务在本地区的经纪工作。
五、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的具体内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随时签发《授权委托书》确定。
六、甲方将乙方的具体业务、事务上传到甲方的《_______网》网站,并在甲方的《经纪人连锁经营简报》周刊上刊发,以便各地经纪人事务所执行。
七、乙方根据委托的业务、事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标准,并与乙方所在地的经纪人事务所和甲方达成具体业务、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乙方交纳的股金既作为乙方加盟甲方《_______网》的会费,又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业务、事务的保证金和预付佣金,乙方不拥有甲方实际股权。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另议。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甲方的《_______章程》及《_______网》公布的内容执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