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保险的作用【优质4篇】
货运保险的作用 篇一
货运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货主或货代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它的作用在于为货主提供了保障,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货运保险主要涵盖了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风险,为货主提供了安全、可靠的运输保障。
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盗窃、抢劫等。这些意外情况可能导致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给货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货运保险的作用就在于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货主的损失。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延误,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
货运保险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货主的经济保障,它还可以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货主购买了货运保险后,货代或承运人会更加关注货物的安全和保护,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货运保险也可以促使货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选择那些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承运人,从而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此外,货运保险的作用还体现在提升货主的竞争力方面。在现代物流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货主如果能提供货运保险,将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货运保险不仅能为货主带来经济保障,还能增加货主的信誉和口碑,提高货主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那些经常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货运保险更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为企业的国际业务提供稳定的保障。
总之,货运保险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为货主提供了经济保障,减轻了货主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货运保险还能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货主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购买货运保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能够为他们的生意带来更多的保障和机会。
货运保险的作用 篇二
货运保险是现代物流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的作用在于为货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安全、可靠地到达目的地。货运保险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经济保障,还涉及到风险管理、合作伙伴选择、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首先,货运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盗窃、抢劫等。这些意外情况可能导致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给货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货运保险的作用就在于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货主的损失。货主购买了货运保险后,可以在货物损失或延误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一来,货主就能够更好地管理风险,降低运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其次,货运保险在合作伙伴选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货主在选择承运人时,通常会优先选择那些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承运人。这是因为货主购买了货运保险后,承运人会更加关注货物的安全和保护,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货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货运保险的证明,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货运保险的存在促使货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提高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货运保险还对货主的市场竞争力产生着积极影响。在现代物流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货主如果能提供货运保险,将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货运保险不仅能为货主带来经济保障,还能增加货主的信誉和口碑,提高货主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那些经常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货运保险更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为企业的国际业务提供稳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货运保险在现代物流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为货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减轻了货主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货运保险还能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货主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购买货运保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能够为他们的生意带来更多的保障和机会。
货运保险的作用 篇三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直接业务
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
代理业务
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
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A.全部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金额如何约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不同种类分别约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三、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国内货物运输出险率较高,作为物流公司,每天都有货物运输到全国各地,运输量大必然承担着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而运输的货物不管价值高低,万一出险不旦会给物流公司和其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还会让公司信誉受到影响。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所致货物的损失。物流公司购买此保险只要缴适当的保费(货运险费率低),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外来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将由货物所有人转移给保险人,这对物流公司和其客户来说是很好的保障。
办货运保险利大于弊,是每一家货运公司都不能错过的。
货运保险的作用 篇四
现在海运是非常发达的,但是
海上的风浪并不能全部被预测,所以我们都会考虑投保国际货运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
其中最主要的一项保险就是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同一运输工具上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救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另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