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优秀3篇)
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 篇一
在商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在某种情况下是不确定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下面将介绍三种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中包含了解除条款。在某些合同中,双方会约定一些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在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于买方是否按时支付货款。如果买方按时支付了货款,那么合同生效;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那么合同解除。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中包含了终止条款。终止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了某种情况下合同终止的情况。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房东违反合同规定,租客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于房东是否违反了合同规定。如果房东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合同继续生效;如果房东违反了合同规定,租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中包含了满足特定条件的条款。在某些合同中,双方会约定一些特定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例如,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只有在员工通过了特定的培训和考试后,合同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于员工是否通过了培训和考试。如果员工通过了培训和考试,合同生效;如果员工未能通过培训和考试,合同不生效。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与某种特定情况的发生紧密相关。以上所述的三种情形只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一些常见情况,实际上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效力待定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种特定的条件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符合双方的意愿。
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 篇三
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怎样?下面为带来详细的内容,以供阅读和参考!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狭义的无权代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
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