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优质3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 篇一
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指在合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这些原则和内容是指导合同法适用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是合法、公平、平等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强势地位限制、剥夺对方的自主权。平等自愿原则的实施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主动、自愿地签订合同。
其次,自由选择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选择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合同对象、选择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等。自由选择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权。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陈述、欺骗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促进了合同双方的诚信合作,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最后,合同法的内涵还包括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内容。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自由选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这些原则和内容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指导,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 篇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指合同法中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核心内容,这些原则和内容是制定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合同法的实施和适用的指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自愿地达成合同协议。平等自愿原则的实施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地位或者一方被迫订立合同,合同就会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其次,自由选择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选择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合同对象、选择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等。自由选择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权。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陈述、欺骗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促进了合同当事人的诚信合作,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最后,合同法的内涵还包括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内容。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合同法中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核心内容,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自由选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这些原则和内容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指导,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 篇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统治阶级)在此领域所行政策进行集中反映,因而有贯彻合同法始终的效力的根本原理与准则。那么,哪些法律原理与准则才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学者们有的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宏观调上的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三项。有人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和自愿、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五项。另有人将合同法中公平、平等及守法合而为一,并称为合同公正原则,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合同公正和诚实信用三项。笔者认为,这些关于原则的归纳各有其理,但其中有些并不合基本原则应有贯彻始终的效力的要求,情势变更与过错责任两项。笔者认为,若能以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四项原则来概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乎情理的。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一直都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内涵是丰富的,包括是否订立合同的权利、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合同内容合意确定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确立权,直至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选择权等。甚至还包括合同效力会因有违合同自由原则而遭到合同无效等制度的纠正。因此,合同自由应是合同法当然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此原则却颇受争议,即使接受也多有保留。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了合同自愿原则了。但很明显,合同自愿的范围相当狭窄,以该法第4条条文本身而论,其内容只相当于合同自由的一项而已。再则,自愿原则也没有自由原则深刻。自愿原则就不包括自由原则的实质精神—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产生相当法律效力的私法自治思想。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了规定,那就是《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成立即为当事人达成合意。再次,我国目前合同自由观念并未得到很好的确立,非法干预合同,尤其是非法行政干预社会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即合同自由原则在实际实施中很是不足。故从提高合同自由意识上考虑,也以合同自由原则比较好。至于有人认为以合同自愿为称,有利于对此作出合理的限制,则是多虑了。因为自由本来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合理限制的。质言之,以合同自由称呼此项原则更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方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便是我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曾是民法上的单一的原则,即使随经济的发展,基本原则多元化,显赫之地位并未改变,被称为“帝王条款”或“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即英文之Good Faith,它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为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信用的责任,保证不向对方做欺诈性行为。显然,我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是与此相合的。所以,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事实上,人们常将诚实的信用归人公理性原则一类。
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两条被视为对平等、公平的规定。笔者认为,平等与公平当然是合同法的原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当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合同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理所当然,平等是我国合同法的指导准则之一,而公平是法律所应具有的功能目标。因为公平是人类活动的准则与评判标准之一,结果公平的获得更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力,它是应然的法律功能,是法律的应然,是善法所应有的原则。但如果对公平稍作分析,我们就可以将之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即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它强调各方权利义务的等价性与合同义务与风险的合理分配。这大体上相当于《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另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它强调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这就相当于《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显然,实质意义的公平以形式意义的公平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平等应归入公平原则,因为平等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所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3、5条所规定的两项原则是可以合并为公平原则一项的。这种意义上的合同公平原则在内涵及外延上相当于以前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以上所讲的合同公平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但从社会学角度讲,合同公平还应包括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即合同的社会公平。要获得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就要求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受到一些合同的限制。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益。”对此条文,应可以直接表述为“公序良俗”,应该说,以公序良俗四字概括归纳,虽然不太合乎我国法律习惯,但合乎国际习惯,合乎法律语言对精练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它不影响人们对此问题的理解,因为顾名思义,人们也知道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所以,笔者认为应将之称为公序良俗原则。这样称呼还可以省去以第7条的内容为名称的长名而产生的累赘。另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据上文的理解,似也可并入合同公平原则之中,但是,从内容看,前者是一种广泛的道德要求,而上文已论及的公平与诚实信用都属于道德要求,它们只是公序良俗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看,将合同公平与诚实信用并入公序良俗才是合理的,而将公序良俗并入公平原则的范畴的位阶上发生了颠倒次序的错误。所以,笔者认为,鉴于合同公平与诚实信用两原则已为多数人所公认,将之并入以示其重要与特殊,而保留公序良俗以表示除此二者之外的公德及公益要求。
法学领域术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5项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理解平等原则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平等原则的范围。在一个合同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平等,也不是说这个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例如在政治领域一般来说是不平等的,可一旦加入了一个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他和对方就是平等的。因此,平等原则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第二个要点是指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就是说,要平等相待,不能够强迫对方,更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里的平等并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应该和对方平起平坐,共同协商。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是“私法自治”的精髓!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公平原则需要注意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一个合同关系上是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用公平原则去管的。公平原则适用范围很窄,限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个要点是公平原则的作用。公平原则的作用是用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要符合公平。公平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如果说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损失、亏损,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去承担风险、损失、亏损,却不享有权利,这就造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平衡。公平原则是从正面提出要求当事人签订每一个合同的时候都要符合公平原则,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平衡。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系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也被称为“帝王原则”,绝大部分的纠纷都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产生的。
5、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该条规定,如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而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而形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