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优秀3篇)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篇一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是指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合同。该合同涉及到进场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规则、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等内容。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市场规则和交易保证金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有效期限、经营的商品种类和数量、经营的场地位置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以便于双方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以确保经营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经营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以便于市场管理方进行统筹安排。
其次,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指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手续费等。交易时间是指市场开放的时间段,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易活动。交易方式是指交易的方式和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交易手续费是指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最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易保证金是指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交易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止经营者违规操作和逃避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使用规则。
综上所述,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是一份涉及到进场经营的合同,其中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市场规则和交易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凭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2.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 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 等费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条 毁约责任
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 %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4.
第十四条 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 (签名名或盖章) 场内经营者(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