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合同(优秀3篇)
矿山转让合同 篇一
矿山转让合同:确保权益交接的法律文件
矿山转让合同是确保矿山买卖双方权益交接的法律文件。在矿山转让过程中,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也规范了双方的行为。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合同的效力等方面来介绍矿山转让合同。
矿山转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地点和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标的是指具体的矿山资源,包括矿产种类、矿产储量、矿山位置等信息。合同价款是指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币金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履行地点和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买方享有矿山资源的开采权,卖方有义务保证矿山资源的真实性等。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山转让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一次性履行是指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卖方立即将矿山资源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分期履行是指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每次付款完成后逐步将矿山资源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并按照约定履行。
矿山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合法性等。合同履行的要求包括履行的主体条件、履行的时间和履行的内容等。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违约解除等。当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条件满足时,合同即具有效力。
总之,矿山转让合同是确保矿山买卖双方权益交接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基本要素、履行方式和效力都对买卖双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进行矿山转让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认真起草和履行矿山转让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矿山转让合同 篇二
矿山转让合同: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法律规范
矿山转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矿山买卖双方权益的交接。在矿山转让过程中,合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规范了双方的行为,还保障了双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合同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来介绍矿山转让合同。
矿山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履行地点和期限、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标的是指具体的矿山资源,包括矿产种类、矿产储量、矿山位置等信息。合同价款是指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币金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履行地点和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权利和义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买方享有矿山资源的开采权,卖方有义务保证矿山资源的真实性等。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山转让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一次性履行是指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卖方立即将矿山资源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分期履行是指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每次付款完成后逐步将矿山资源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并按照约定履行。
在签订矿山转让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双方应当对矿山资源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确保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其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有关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矿山资源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等。再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最后,买卖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总之,矿山转让合同是一种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法律规范。合同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和注意事项对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进行矿山转让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认真起草和履行矿山转让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矿山转让合同 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
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