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登记程序(优选3篇)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 篇一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协议离婚登记程序是指在协议离婚的基础上,双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手续,以使离婚生效。下面将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
首先,双方需要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应准备好以下材料: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登记申请书等。这些材料的准备是为了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面谈,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工作人员主要会就离婚的原因、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等进行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如果工作人员对离婚申请有异议,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离婚的合理性。
完成面谈后,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指定区域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包括离婚的原因、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内容。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在目击人的见证下进行。
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双方需要将离婚协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如果审核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双方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是离婚的法律效力证明,双方可以凭借离婚证明办理后续的手续。
最后,双方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户籍注销是指将离婚后的个人户口从夫妻共同户口中分开,恢复为单独户口的手续。户籍注销需要由双方亲自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提交离婚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完成后,双方的户籍将会分别迁往各自的原籍所在地或新的居住地。
总之,协议离婚登记程序是夫妻双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过程。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面谈。之后,双方需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进行审核和户籍注销等手续。通过这些步骤,协议离婚才能最终生效。同时,双方应在整个登记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智,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 篇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相比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了协议离婚。下面将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
首先,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双方需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这些材料的准备是为了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接下来,双方需要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面谈,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工作人员主要会就离婚的原因、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等进行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完成面谈后,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指定区域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包括离婚的原因、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内容。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在目击人的见证下进行。
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双方需要将离婚协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如果审核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双方离婚证明。
最后,双方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户籍注销是指将离婚后的个人户口从夫妻共同户口中分开,恢复为单独户口的手续。户籍注销需要由双方亲自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提交离婚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相对简单明了,但仍然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整个登记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智,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双方还需要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夫妻双方可以快速有效地解除婚姻关系,开始新的生活。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 篇三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一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以及法律的规定条款。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 如下内容: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
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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