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实用3篇】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篇一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相对于诉讼离婚来说,协议离婚更加简便快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下面将介绍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首先,在决定协议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都能够理性冷静地对待离婚事宜,避免感情因素对离婚协议的制定产生不良影响。双方可以通过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讨论,以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一旦夫妻双方确定了离婚的意愿,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就需要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书面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离婚的原因、财产的分割办法、子女的抚养方式、探望权等相关事项,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然后,夫妻双方需要选择一家合法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一种方式。通过公证,可以为协议离婚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据依据。在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进行办理。
最后,夫妻双方需要将公证好的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正式解除夫妻关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
总的来说,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相对简单明了。夫妻双方只需要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起草离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和户籍备案手续,就可以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然而,虽然协议离婚相对简便,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细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夫妻双方也应该充分考虑离婚所带来的后果,做出明智的决策。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篇三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