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经典3篇)
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汽车承包租赁合同成为了商业和个人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标准的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以供参考和使用。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出租方名称]
地址:[出租方地址]
联系人:[出租方联系人]
电话:[出租方电话]
乙方(承租方):[承租方名称]
地址:[承租方地址]
联系人:[承租方联系人]
电话:[承租方电话]
一、汽车信息
1.1 甲方同意将以下车辆出租给乙方:
车辆品牌:[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车辆型号]
车牌号:[车牌号]
车辆颜色:[车辆颜色]
里程数:[里程数]
车辆状况:[车辆状况]
1.2 乙方同意对车辆进行以下保养和维修:
(列出具体保养和维修项目)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共计 [租赁天数] 天。
2.2 若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请提前 [延长天数] 天提出申请,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延期费用。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同意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租金总额]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支付日期:[支付日期]
支付账户:[支付账户]
四、保险责任
4.1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对车辆进行合理使用和保管,并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
4.2 若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手续。
五、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 若甲方未按时提供车辆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他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其他约定)
八、合同生效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终止。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以上为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双方应在签署合同前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争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请及时联系合同中的联系人。祝愿双方合作愉快、顺利完成租赁事宜。
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随着汽车承包租赁合同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业和个人选择租赁汽车作为解决交通需求的方式。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标准的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并解析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1. 汽车信息
合同中应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里程数以及车辆的状况。这些信息对于承租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车辆的基本情况。
2. 租赁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及租赁的总天数。如果承租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合同中应规定提前多少天提出申请,并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延期费用。
3. 租金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总额以及支付方式。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全额、分期支付或按月支付。合同中还应注明支付日期和支付账户。
4. 保险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对车辆进行合理使用和保管,并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手续。
5. 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对于租金未按时支付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出租方未按时提供车辆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的法律,并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和法院裁决。
7. 其他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中可以增加其他约定,例如违约金、损坏赔偿、租赁期限变更等。这些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争议。
8. 合同生效
合同一般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终止。
以上是一份标准的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并解析了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疑问或争议,应及时与对方联系解决。祝愿双方合作愉快、顺利完成租赁事宜。
汽车承包租赁合同范本 篇三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
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提醒注意事项----------------
一、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一般中档轿车的日行驶里程应在10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赁公司是不限公里数的,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二、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三、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四、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如富康车的儿童锁功能等,以利更加方便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