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经典3篇】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肉类商品在超市中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与此同时,肉类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制定了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确保肉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协议书强调了超市在肉类商品采购环节的重要性。超市将建立健全的供应商体系,只与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合作。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将严格把关,确保肉类商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同时,超市将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协议书明确了超市在肉类商品存储和陈列环节的要求。超市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对肉类商品进行储存和陈列。超市将建立健全的冷链系统,确保肉类商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和卫生条件。超市还将定期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商品,以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协议书中还规定了超市在肉类商品销售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超市将加强对肉类商品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肉类商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超市将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超市将积极解决,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超市还将定期开展肉类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最后,协议书中明确了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超市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肉类商品安全的认知和辨别能力。超市将定期组织消费者参观和了解超市的肉类商品流通过程,增加消费者对超市的信任度。超市还将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超市将及时回应并改进。
总之,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障肉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超市将继续加强对肉类商品流通过程的监管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肉类商品。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篇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肉类商品在超市中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肉类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制定了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以确保肉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该协议书的制定和执行,首先强调了超市在肉类商品采购环节的重要性。超市将与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肉类商品的来源合法和质量可靠。超市还将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协议书明确了超市在肉类商品存储和陈列环节的要求。超市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对肉类商品进行储存和陈列。超市将建立健全的冷链系统,确保肉类商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和卫生条件。超市还将定期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商品,以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协议书中规定了超市在肉类商品销售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超市将加强对肉类商品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肉类商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超市将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超市将积极解决,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超市还将定期开展肉类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最后,协议书明确了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超市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肉类商品安全的认知和辨别能力。超市将定期组织消费者参观和了解超市的肉类商品流通过程,增加消费者对超市的信任度。超市还将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超市将及时回应并改进。
综上所述,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障肉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超市将继续加强对肉类商品流通过程的监管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肉类商品。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篇三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编号:134104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