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范本【实用6篇】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一
公证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证机关):____(公证机关名称)
鉴于甲方具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愿意将其拥有的财产无偿赠与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立此合同,以资公证。
一、赠与财产
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为:____(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规格等)。
2. 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完全转移至乙方名下,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和所有权。
二、赠与义务
1. 甲方承诺财产赠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甲方应对财产进行充分的保管和维护,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
3. 乙方应按照乙方的真实意愿接受该财产,并承担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不得损坏、滥用或转让该财产。
三、公证程序
1.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由丙方进行公证。
2. 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公证过程中如实陈述财产赠与的真实意愿。
3. 乙方应出席公证过程,并确认接受财产赠与的真实意愿。
四、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若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丙方保留___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财产赠与完成之日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二
公证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证机关):____(公证机关名称)
鉴于甲方具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愿意将其拥有的财产无偿赠与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立此合同,以资公证。
一、赠与财产
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为:____(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规格等)。
2. 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完全转移至乙方名下,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和所有权。
二、赠与义务
1. 甲方承诺财产赠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甲方应对财产进行充分的保管和维护,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
3. 乙方应按照乙方的真实意愿接受该财产,并承担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不得损坏、滥用或转让该财产。
三、公证程序
1.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由丙方进行公证。
2. 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公证过程中如实陈述财产赠与的真实意愿。
3. 乙方应出席公证过程,并确认接受财产赠与的真实意愿。
四、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若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丙方保留___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财产赠与完成之日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三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20xx)X公证内字第XXX号
兹证明赠与方 (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 (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四
兹证明赠与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与受赠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 xx县xx乡xx村)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或在xx地),自愿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xxx与 xxx签订上述〈赠与合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年x月x日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样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对于现在的家庭来说已经不算什么,私有房产已经成了现在城市每个家庭的普通财产,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却拥有多处房产,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长辈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钱的财产留给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财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或外孙。正是因为这样,赠与这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赠与公证也在逐步增多。在《赠与公证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就给了当事人按照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用哪一种赠与公证的方式。但是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赠与书公证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赠与合同和赠与书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形式,但是,赠与合同公证必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都要到场签署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公证是不能委托办理的。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人员流动变得日益频繁。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学、或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或赠与人年纪大又不在赠与房产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国定居的受赠人,因无法到场或不能签署合同而丧失一些权利。比如“512”大地震发生后的一些赠与行为,如果通过赠与合同,那受赠人不特定,或人数众多,此时要通过赠与合同来完成赠与行为就变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时赠与书恰好弥补了这一点,可以不考虑空间因素,解决赠与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赠与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赠与合同没有规定赠与书和受赠书,因此有会有人对赠与书的效力产生怀疑,觉得赠与合同比增与书效力更高。但我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赠与书,受赠书的内容,是因为赠与书、受赠书是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合同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而忽视了赠与书、受赠书的法律地位和在社会实践中的优势地位。《赠与公证细则》以赠与书、受赠书和赠与合同两种形式分别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肯定。但有人认为赠与书是要约,受赠书是承诺,应该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赠与书却在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赠与人单方做出赠与行为时就生效了。赠与书也不会因为受赠人没有做出接受赠与而失效。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必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并且送达到要约人时才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受赠书是受赠人做出表示接受增与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赠人发出通知,告诉其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变更,而受赠书则不能对赠与书的内容做任何的变更。只能表示接受。赠与书和受赠书的弊端就是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想赠与和受赠同时完成的目的,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时间上的问题。
其次,赠与合同公证应该成为赠与人的首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之日所产生的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合同标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才得以实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赠与合同生效,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死亡了,会不会影响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我认为赠与合同产生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财产之债务,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样赠与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就应按照继承法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受赠人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赠与合同的权利。而赠与书是财产所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书公证仅能证明赠与人实施赠与财产的单方民事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并不能产生赠与财产转移的结果,赠与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赠与行为消失,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即使办理了赠与书的公证,赠与行为不复存在,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对赠与人的不存在的行为履行义务。无法获得赠与的财产。
再次,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条件成立时财产权利转移。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可以指明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只给予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并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共有或一方所有的问题。
以上几点浅薄的看法,谨是本人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理赠与合同更为妥帖。
公证赠与合同范本 篇六
兹证明赠与人xxx与受赠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共同来到我处(或在xx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xxx的赠与行为与xxx的受赠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