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代理合同【优质6篇】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人才服务代理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才服务代理合同是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也保障了雇主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内容和重要性。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等;人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人才的岗位要求、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人才服务的期限和终止方式,包括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人才服务的保密条款,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商业机密的保密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合同违约的后果、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首先,人才服务代理合同明确了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其次,人才服务代理合同规范了人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了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合同中的岗位要求、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条款能够明确规定人才的工作条件,避免了任意性和不公平待遇。再次,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保密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然而,人才服务代理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需要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和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一个难题。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合同执行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最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人才服务代理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保障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然而,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需要明确、具体,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一个难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只有这样,人才服务代理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做出贡献。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增加,人才服务代理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才服务代理合同是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目的和优势。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才的权益,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能够明确规定人才的工作条件,避免任意性和不公平待遇。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合同明确规定了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雇主可以根据合同的要求招聘和使用人才,人才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合同规范了人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了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合同中的岗位要求、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条款能够明确规定人才的工作条件,避免了任意性和不公平待遇。再次,合同的保密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最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促进人才的发展和成长。合同规定了人才的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能够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然而,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需要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和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一个难题。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合同执行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最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人才服务代理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保障雇主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然而,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需要明确、具体,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一个难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服务代理合同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只有这样,人才服务代理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做出贡献。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便民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代理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代理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付款,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付款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经营的法人(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对其代理的区域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希望并有能力成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猎头服务业务的加盟商;

甲方作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同意乙方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作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人才服务业务;

因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此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乙方应确保自己及客户不以______________人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1.2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向客户提供人才服务时,应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甲方的良好声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保证作相应赔偿。

1.3 甲方以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乙方的电子邮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甲方予以更新。

1.4 乙方作为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必须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该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费(即加盟费)。

1.5 乙方有义务确保市场的正常业务开展,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月内,每月必须完成至少_____个客户的开发;自第_____个月起每月至少完成_____个客户的开发。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代理业务。

2.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调整代理价格。

2.3 乙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的该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费(即加盟费),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协议,甲方均有权不退还。

2.4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月内,乙方不能完成至少_____个客户的开发;自第_____个月起每月不能完成_____个客户的开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结算条款

3.1 乙方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有效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

3.2 签订代理合同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该区域之内网络招聘的预付款项。

3.3 代理商一旦加盟成功即拥有海合猎头在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可以在该区域内不限量招揽客户,甲方为其在_____网上发布文字广告,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元资源支持和管理费。

4.违约责任

4.1 除经甲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追究相关的各项责任。

4.2 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元的违约金。

4.3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4 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代理权。

5.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方不能履行协议,不应视作违约。

6.附则

6.1 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改或删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更动后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6.4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杭州签署,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合同截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6.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6 若合同已过期未及时补续,则合同终止。

6.7 双方均有义务确保不将本合同内容向第三方透露,除非是为了双方共同利益需要这样做。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便民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代理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代理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付款,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付款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六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条 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委托代理货物运输时与乙方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甲方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考虑到甲方货品包装的统一和完整,以及甲方托运时已包装完毕和封箱等情况,乙方仅负责检查外包装体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装材质、尺寸大小、牢固度、内部衬垫、空隙填充、防水、防倾斜、防震、防颠簸等,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运输方式、运输期限

1、乙方有权完全独立地选择具体承运人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并有权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径等。

2、乙方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运输供应商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货运代理各项收费

1、托运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上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托运费的依据,托运单上约定的托运费包括网点揽货、线路规划、货物分拨、转运等操作以及支付给实际承运第三人的运费应收取的服务费。托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托运费标准(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后可以对托运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新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合同期内,甲方单月托运费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元的,乙方拥有对托运费价格表(附件1)的随时调价权。

2、其他杂项费用:

(1)保价费:甲方自愿选择保价运输,并同意乙方按照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关于保价金额:甲方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如实声明保价金额(即声明价值),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2)提货费收取标准为:

(3)送货费收取标准为:

(4)保管费及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5)其他:

3、除前述收费项目外,乙方还可收取特服费、信息费、工本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如有)等,具体金额以托运单标注为准。

第七条 对账及账单确认

1、除即时结算外,每一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账单期,乙方在每一个费用结算期截止日后整理出一份对账单,并通过当面交付、或邮寄、或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对和确认。

2、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给乙方答复。甲方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日期、托运单号、起止地、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各项费用金额、收货人是否收到、货物有无毁损或灭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均应书面提出。

3、如甲方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反馈意见,即视为甲方确认无误。该对账单即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乙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 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0日至本(当)月20日的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 日之前结清;

(4)现金即时结算:当票发生费用由 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托运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结算支付。

3、若甲方托运货量相应服务费金额连续三个月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定期结算的权利,而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带有“农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字样出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远期支票”等。

5、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性,甲方必须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将乙方认可的支

票、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无效支付。

6、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托运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易污染等危险品,不得托运或夹带货币、有价证券、金银、国家文物、古玩字画、假冒伪劣品以及其他禁运或限运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处罚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运输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作为受托方,应合理、谨慎选择运输供应商,并对全程运输服务质量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货物的提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受领货物时,有义务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签字,如货物有异常,收货人必须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中做异常签收记录并如实备注,此《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将作为收货人(发货人)索赔的依据。如收货人未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做异常签收,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人(发货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3、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的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以货物索赔及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票托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货物的托运费。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1)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如货物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如货物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提供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以便准确核定货物实际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若甲方没有对货物保价,则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托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1、如甲方拒绝、拖延、逾期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对于约定服务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和收货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拒绝赔偿时,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代收货款业务(□ 有;□ 无。 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甲方委托代收货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托运单上直接约定。

2、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货物价格、库存、服务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被披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通信联络的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明示的各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电话畅通、可随时收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变更方均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向甲方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自从乙方寄出,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为准;若本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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