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推荐6篇)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一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孤儿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孤儿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特殊的关爱和保护。为了确保孤儿的生活费用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制定一份最新的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是非常必要的。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孤儿生活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方式,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二、协议内容
1. 孤儿生活费的来源:孤儿生活费由政府、慈善机构、个人捐助等多种渠道提供。
2. 孤儿生活费的管理:孤儿生活费由监护人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孤儿生活费的使用范围:孤儿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的食品、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4. 孤儿生活费的使用方式:孤儿生活费应当由监护人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监护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捐助方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5. 监护人义务:监护人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监护人应当定期向孤儿提供生活费,并妥善管理使用孤儿生活费的相关事务。
6.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和捐助方有权对孤儿生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协议签署
监护人和相关部门、捐助方应当共同签署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二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孤儿的关注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要。制定一份最新的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将为孤儿的生活提供保障,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为孤儿提供合理的生活费用,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二、协议内容
1. 孤儿生活费的来源:孤儿生活费由政府、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面提供。各方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孤儿生活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孤儿生活费的管理:孤儿生活费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孤儿生活费的使用范围:孤儿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的食品、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应当注重培养孤儿的兴趣和特长,提供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4. 孤儿生活费的使用方式:孤儿生活费应当由专门机构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相关部门和监护人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监护人义务:监护人是孤儿生活费的管理者,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监护人应当定期向孤儿提供生活费,并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
6.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和捐助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孤儿生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协议签署
相关部门、监护人和捐助方应当共同签署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通过制定最新的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可以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防止生活费的滥用和挪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为孤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三
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合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对孤儿的有效救助。经协商,费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就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
二、甲方负责落实孤儿的各项救助政策,定期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医疗、生活、学习、服装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乙方对幼儿园及小学一、二年级学习的丙方坚持接送,督促丙方完成家庭作业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以自身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引导丙方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禁止丙方吸烟、酗酒、聚赌,帮助其矫正错误和缺点。在丙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五、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和学龄孤儿的受教育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费由政府发放,属于丙方私有财产,乙方应保护丙方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将剩余生活费如数转交孤儿本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但孤儿成年后,出具相关在校证明后,甲方继续给予生活费补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二o一一年月日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四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协议书
甲 方:迁西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忠雁
乙 方:_____________ 职 业: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迁西县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_________,性别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出生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_(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_____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月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五
孤儿监护协议书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弱势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弱势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丙方监护人。
一、乙方在监护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弱势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监护弱势儿童。
2、对弱势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弱势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保证弱势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弱势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弱势儿童的成长情况。
6、其他应当保障弱势儿童权益的义务。
7、保证弱势儿童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弱势儿童身上,不虐待儿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1、甲方定期培训弱势儿童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监护工作。
2、为监护家庭养育弱势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弱势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监督评估监护家庭的养育工作。
5、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和监护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监护协议的履行
1、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监护弱势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监护协议,弱势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乡镇协商,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监护协议;对弱势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乙方(夫妻双方):____经办人:
2011年 月 日
最新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篇六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协议书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 方: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性别,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
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