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活动观后感心得(精简3篇)
模拟法庭活动观后感心得 篇一
模拟法庭活动是我大学法学院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我有幸参与其中并观察了整个过程。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模拟法庭的重要性和价值,也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模拟法庭活动让我亲身体验了法庭的氛围和紧张感。在活动中,我们被分为原告和被告两个团队,分别负责准备和辩护案件。整个活动按照真实的法庭程序进行,有法官主持、律师辩论、证人出庭等环节。在模拟法庭中,我感受到了庭审的紧张气氛,律师们的辩论声音激烈而又充满逻辑,法官的严肃和公正让我肃然起敬。通过亲身参与,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庭活动的庄重和严肃性,也更加明白了法律职业的责任和使命。
其次,模拟法庭活动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和辩论能力。在准备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案例和相关资料,理清案件的事实和逻辑关系。这个过程不仅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锻炼了我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在辩论环节中,我需要运用所学知识来辩护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并进行反驳。通过与团队成员的合作和辩论的实践,我逐渐提高了我的辩论技巧和表达能力。这些经验对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和参与法律辩论都将有着积极的影响。
最后,模拟法庭活动增强了我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责任感。在整个活动中,我看到了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感受到了他们为维护正义和公平所付出的努力。我被律师们的聪明才智和坚定信念深深打动。这次活动让我更加坚定了我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决心,我希望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我收获了很多。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也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这次活动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从事法律职业的决心,也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我相信,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模拟法庭活动观后感心得 篇三
原创: 水治从聿 玖舍
2018年9月21日下午,我有幸在市局法制大队的组织下参与观看了市局联合检察院、法院、律协举办的一起模拟法庭活动。我在学生时期也参加过在校的模拟法庭活动,当时对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我更像是一个看客的身份。现在我参加工作独立办案已有一段时间,对于法律、执法者工作的理解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当我再次参与观看模拟法庭的现场
时,看到自己平常办理的案件最终呈现在法庭之上时,我对于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等规定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认识。首先要肯定这场活动的意义,作为一位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刑侦民警,我每天的工作就是办理各类案件,虽然都知道如何将案件办完,如何将案件办好,但对于案件为何要这么办,文书为什么要这样开,总会有一些不明白和不理解。这起模拟法庭活动非常直观的向我做了说明,当辩护人就各位被告供述前后的不一致性、被告是否识字、办案时间冲突等等我们办案中常见的问题当庭提出异议,证据的证明力出现瑕疵时,前期侦查工作中细节上的重要性就凸显了出来,这些侦查过程中我们觉得可有可无,重视不够的问题,在法庭上被无限放大,给了犯罪嫌疑人狡辩的机会,让司法机关难以定罪,还让观看庭审的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即使被告最终被定罪量刑,但其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都受到了影响,而这种不必要的影响,在我们侦查阶段中本是可以被轻易避免的。
其次,这场活动让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这几年来我国大力倡导司法机关出庭作证,我虽有耳闻,但未曾实地参与,这次有幸临场观看,使我清楚了民警出庭的流程以及一些需要注意事项,是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当公诉方和辩护方就案件的某些基本事实产生异议,争议的焦点体现在证据(如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的证明力上时,办案民警的证言就成为了补正证据的关键性一环。为保证相关材料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就需要民警出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而当我看到民警在庭上被辩护律师就一些基本问题问倒,对一些基本事实回答不清时,我意识到侦查阶段前期的基础工作必须做牢,司法程序中,只有侦查阶段是在作加法,是在打基础。虽然后来律师提出的一连串的言论具有攻击性,但前期扎实的侦查基础,理论基础才是我们最好的盾牌。工作出现漏洞,自身基础不牢,导致审判过程中的全面被动,我们自然也怨不了别人。纵观我本人的办案过程,同样也存在和活动中作证民警类的问题,尚需努力,继续提高。
此外,本次模拟法庭活动也让我欣赏了一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实打实的较量。我国至今法治建设进程中,最终的审判结果更加偏向于实体正义,偏向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客观,甚至会考虑社会影响,这钟情况和我国的现实社会背景是分不开。但程序正义同样重要,程序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保证,是法制的基础,是人人守法的一个风向标。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现实社会背景。如庭审中提出的见证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作为办案人员之一,我自然清楚这一条规定,但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会因为侦查、勘验活动进行时深夜无人,或是旁人不愿配合见证等种种原因导致无适格人员见证的情况发生,辩护律师虽因见证人不适格这一程序瑕疵为由对勘验检查材料提出异议,但造成这种程序瑕疵的原因是其背后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存在较大冲突所导致的,这一情况不仅现在存在,今后也仍将长期存在。除了庭审现场争论的见证人资格的问题,在现实执法办案中,还存在许多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是与现实操作相悖的,一些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我国法制建设仍在发展阶段,思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如何共存,并积极追求这一状态,才是我们现在应该做的。
综上,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给了我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虽然日常工作很忙,但体验下来,这种活动是确有必要的,能带给人很多思考,民警参与到审判中来,思考自身工作在整个法制过程中的意义,能让民警对个人工作和职业的意义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以前的公、检、法、律总是各成一体,但将各方都搬到审判过程中后,我能直观的看到,我们都是在为了查清真相,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一起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