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精彩6篇】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一

近期,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治。经过紧张而有序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首先,我们对各大公共场所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包括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娱乐场所等。我们对这些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紧急疏散通道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如消防设施不完善、疏散通道被堵塞等问题,我们立即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场所进行了处罚。

其次,我们对交通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我们重点检查了道路交通的违规行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车辆的安全状况等方面。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如闯红灯、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频发。我们立即加大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交通安全管理。

此外,我们还对学校、医院、工地等进行了安全检查。针对学校,我们主要关注了校园安全、学生用电安全等问题。针对医院,我们主要关注了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医疗废物的处理等问题。针对工地,我们主要关注了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问题。经过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我们还对社区进行了安全检查。着重检查了小区的消防设施、居民楼的电线电缆安全、停车场的安全状况等。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小区消防设施老化、居民楼电线电缆敷设不规范等。我们立即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加强了社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的生活安全。

总体来说,此次安全大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个领域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整治,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希望广大市民也能够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二

近期,我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治。以下是本次安全大检查的详细情况通报。

首先,我们对各类工业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我们重点关注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其生产设备、储存条件、应急措施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如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我们立即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其次,我们对建筑工地进行了安全检查。我们重点关注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如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等。我们立即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加强了对工地的安全监管,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我们还对电力、燃气等领域进行了安全检查。我们重点关注了电力线路的安全状况、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如电力线路老化、燃气管道泄漏等。我们立即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加强了对电力、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人们的生活安全。

最后,我们还对网络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我们重点关注了网络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钓鱼等。我们立即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网络安全防护。

总体来说,此次安全大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个领域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整治,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希望广大市民也能够提高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三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进一步落实工程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市建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数量和方式

检查范围为所有在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市建委组织对城市区域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并对各区、市、县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地区的抽查数量不少于4项。

二、检查内容

(一)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质量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 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检查时间

20xx年5月24日至6月16日为市建委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阶段;6月17日至6月30日为市建委抽查阶段。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庆茂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由市建委质监站站长曲平、工程处处长迟培成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长担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各自组成检查组,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六、问题处理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情况。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基基础、主体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不留死角,消除质量隐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并将检查工作总结于6月16日前报市质监站。

(二)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和问题的整改工作。

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四

各分局、超限超载检测站,局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全市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9月26日~9月29日,市局组织对各分局、治超站、材料站、市局机关、翰林金环大酒店进行了第三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通过此次检查,检查组认为:各单位在第三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各单位能够健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检修保养各类车辆,准备好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应急管理措施得力。

2、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理念,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国省道、重要县道、道班、桥涵及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各种违章行为、违章作业,有效地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

3、山闵路改建工程各项目部能够加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施工程序和操作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设置好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安全人员现场巡查、维护交通工作保障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4、治超站执法人员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治超站运行安全有序。

5、各单位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位。

二、存在的问题

1、埇桥分局标志有缺损、遮挡现象,个别重要县道存在坑槽等重要病害,局部路面有堆积物和打场晒粮现象。

2、萧县分局官栾路未见施工公示牌或公告,标志有缺损、遮挡现象,个别路段有打场晒粮、存在堆积物现象。

3、砀山分局局部路面有堆积物、标志缺损、有遮挡现象,路基有雨冲刷影响路面。

4、翰林金环大酒店对省市督办的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在办公楼又发现如下问题:部分消防应急灯损坏、楼道口感应照明灯个别损坏;12楼餐桌堵塞安全通道;11楼消防栓(电梯口)缺少消防枪;南楼办公区没有整改。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已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请各

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对待、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结果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做好国庆节期间道路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好节日值班和安全信息报送和防火防盗工作。

2、继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路政、养护、工程等方面隐患的排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4、做好年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内业资料整理归档。

5、翰林金环酒店主管部门继续抓好省市督办的隐患整改工作及第三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五

高新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郑开安字〔20xx〕8号)和郑州市建委《关于20xx年郑州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xx〕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并配合建筑工地创建工作,我站决定,开展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 检查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 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情况;

(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市建委《郑州市建筑工地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创建要求。

(五)国家工程建设性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大型起重机设备、设施检测使用情况;

(九)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消除情况;

(十)建筑工地创建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对建设行政主管下发的创建整改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情况。主要检查建筑工地现场悬挂安全横幅、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图画情况和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情况。

三、 检查方式

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安监站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 检查时间

6月8日至15日为各单位自查时间,自6月16日开始至7月15日为安监站巡查时间

五、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上报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及安监站,并停工整改,整改要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检查的重点为: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执行、责任主体履行法律责任、五大伤害专项整治等内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好的工程,我站将提请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在高新区内通报表扬,列入年终评先候选名单,对较差的工程,将要求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立即下发停工通知,隐患不排除禁止开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单位自查的情况应在6月12日前报我站。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xx年x月x日

最新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6号)精神,彻查管理漏洞,落实整改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xx年2月底在全国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集中排查不按标准、不按规定生产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办理登记和检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机动车零部件,非法回收和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重点排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五类车辆;力争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机动车生产情况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对已经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载客、载货汽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新生产、销售的车辆是否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主要包括:公路、旅游客车是否按规定装备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安全带、子午线轮胎、缓速器、前轮盘式制动器等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是否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侧面和后部防护装置,装备缓速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前轮盘式制动器等装备;货车和挂车是否有超长、超宽、超高,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机动车等问题。

对检查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测”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和处罚;对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按照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由质检部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机动车改装情况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有无机动车非法改装活动、非法改装市场等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市场或厂家,是否有加长、加宽、加高车辆的改装行为;是否有购买汽车底盘后加装车厢的行为,汽车生产厂家是否有出售汽车二类底盘给用户的问题等。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予以撤销或暂停产品《公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登记和检验情况

各地公安、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场所,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包括:车辆管理所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规定,有无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检验车辆,通过检验的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合格,通过检验的客车座位数、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装置是否合格。

对车辆管理所不按规定查验车辆、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登记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肃查处,对违规办理车辆登记检验牟利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未取得资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检验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机动车维修情况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维修企业,重点检查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主要包括:汽车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废旧零部件、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销售的用于车辆维修的发动机、制动蹄片、钢板弹簧、轮胎、灯具等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报废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的问题。

对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等。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取缔;属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整治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协调统一行动,同一企业或单位涉及多种违法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予以查处。要将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保障,解决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排查整改。要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车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重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市场、维修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建立检查记录,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切实发现问题和管理漏洞,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逐一整改验收和回头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集中宣传曝光。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开展访谈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车辆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情况。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公布不合格车辆的型号、问题及生产、改装厂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虚假报废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等问题进行举报。

(四)健全工作机制。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固化联合检查处理机制,形成对机动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倒查车辆安全性能及监管责任,对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这次大检查分三个阶段,11月10日前为组织部署阶段,11月11日至20xx年2月10日为检查整治阶段,2月11日至28日为督查总结、完善制度阶段。大检查期间,各地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赴各地检查督导。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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