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经典3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篇一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开始实施,这是四川省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七条,包括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各种规定和措施。下面我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条例规定了四川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四川省坚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一方面要严禁强迫妇女终止妊娠,另一方面要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侵害。

其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和权力。四川省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停产等。

此外,条例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条例规定,可以适当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二孩。对于农村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女孩,可以申请生育二孩,以保证儿女平衡发展。对于农村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女孩,如果是残疾儿,可以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四川省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知识和服务。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和奖励,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做好生育后的护理和教育工作。

总的来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四川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操作指南。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实现人口控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篇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篇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适应人口变化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下面我将对该条例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政策,四川省坚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一原则的制定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生育二孩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放宽政策。

其次,该条例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强迫妇女终止妊娠,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侵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和权力。四川省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政策的执行。

最后,该条例还强调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四川省政府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知识和服务。同时,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和奖励,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做好生育后的护理和教育工作。

总的来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四川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操作指南。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实现人口控制目标。它的实施对于四川省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篇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据了解,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修改的主要内容

  1、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同时,对再生育的审批时间也作了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2、奖励政策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处理政策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生育政策的解读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里的'夫妻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夫妻,包括再婚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不管生育了几个子女,只要他们没有共同子女均可生育,不需再审批,只需作生育服务登记)。

  2、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如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再提出书面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市)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确需核实信息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主动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除必需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批准生育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各地要充分用好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理。

  3、政策衔接的问题: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条例修正案》生育政策相关规定的,均属于合法生育范畴。

  奖励政策及工作衔接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有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理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机构负责。

  生育登记服务

  登记对象为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办理生育登记。

  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在生育登记的过程中,卫生计生部门不做事前审查,但对登记对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人员承担事后审核的职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其生育登记并通知当事人。

  【拓展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文

  正在新一年的计生任务中,我们社区将牢牢盘绕计生目的经管义务展开了一系列任务。一是不乱低生养火仄、进步诞生生齿素养、脆持以工资本、凸起劣量效劳,深刻展开生齿取计生任务。两是稳固建立战片面落实创先争劣思惟战劣量效劳系统,使我们计生任务整体火仄获得晋升。现将20xx年计生任务企图以下:

  1、当真贯彻中心战天下乡村企图生养任务集会肉体。

  构造体系干部职工当真进修中心战天下乡村企图生养任务集会肉体,充沛熟悉各集会的庞大意义,片面掌握内容请求,深入体会肉体本色。一致思惟,开辟立异,实抓实干,勤奋首创我们社区生齿计生任务的新局势。

  2、想方设法不乱低生养火仄。

  起首,要不乱现止生养政策。深刻贯彻企图生养“一法三规两条例”,宽格履行现止生养政策没有坚定。当真落实处分政策,减年夜社会扶养费的征支力度,充沛发扬经济手腕对背法生养的造约感化。其次,要狠抓孕前经管,把常常性任务落到实处。第三,要做好散中效劳举止。推行诚疑康检,进步经管率,落实四术一体化,停止政策中诞生景象。经过散中效劳举止,散中办理计生任务中的凸起成绩。

  3、强力增进企图生养劣量效劳。

  减鼎力度,踏实展开创先争劣举止,以此去凝结气力、鼓动士气,鞭策团体任务下水仄。实行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康健增进企图。普遍深刻、标准有序地做好妇科疾病的普查普治任务。增强下层药具收集扶植,推行避孕药具收放,轻易育龄大众发取。三要做好诞生缺点干涉任务,勤奋进步诞生生齿素养。三要增强疑息化扶植。进步疑息库量量,充沛发扬疑息

化帮助、引诱、晋升任务的感化。

  4、深刻展开企图生养宣扬教诲举止。

  应用宣扬栏,传单、宣扬片等多种情势,普遍深刻宣扬计生政策、生齿情势等,让宽大大众改变不雅念,盲目执行企图生养,让社会各界懂得国策,自动撑持企图生养。要深刻展开婚育新风进万家举止,迷信引导,粗心实行,减年夜社会宣扬力度,拓展宣扬教诲工具,勤奋挨制更多的婚育新风进万家举止亮面。片面展开“闭爱女孩动作”,催促落实对女孩家庭的劣惠政策,鼎力营建有益于女孩发展的社会空气。

  5、索求树立企图生养节育保险、生养保险等,接纳多种方式赞助计生家庭办理实践坚苦。

  6、保护活动生齿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发扬疑息互换仄台感化,弄好活动生齿经管战效劳。对活动生齿寄回的《婚育证实》停止散中检查,逐人核实,梗塞活动生齿经管效劳破绽。

  7、收费为育龄大众解决生养证、活动生齿婚育证实、独生后代怙恃光彩证等,没有治支费。深化政务地下,标准便平易近效劳,实正做到轻易、快速、便平易近。当真办理大众反应的实践成绩,

  8、做好驱逐带领审核的各项任务。比较下达的任务目的战评价目标,造定宽格的嘉奖步伐,确保任务没有出成绩。

  我们社区的生齿战企图生养任务义务庞大,义务艰难。我们要正在下级的准确带领下,钝意朝上进步,踏实任务,勤奋不乱低生养火仄,兼顾办理生齿成绩,鞭策我们社区生齿计生任务再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的片面成长做出新的孝敬!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在上级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把服务重点放在育龄群众的生活质量,生育质量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紧紧围绕制定的计生工作奋斗目标和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的工作与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学校领导历来十分重视,一年来,学校领导多次传达有关精神,立足于思想认识上的提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力从思想上、政治上提高学校女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女工充分认识到搞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计生工作摆上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确保学校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常抓基础工作,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我校真正做到了:计划生育率100%;晚婚、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率100%;药具发放到位率100%;统计准确报表及时率100%。

  三、倡导新的生育文化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利用多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文化宣传,学习人口理论知识和国家政策,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恋观。及时对校内未婚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利用大小会议向广大教职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优教”的宣传和避孕节育

  知识宣传;对更年期妇女给予卫生保健指导,使每个更年期妇女都能以良好的心态度过这一人生的多事之秋。同时,我们还组织学校一部分女教师到文锦学校参加健康知识讲座,从中了解到很多保健知识。

  四、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办事

  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计划生育法》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条例》的学习,并将其中重要条款释义发放到每个教职工手中,使党的政策深入人心,使人真正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大好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让实行计划生育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

  五、加强基层管理,做好常规工作。

  学初有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计划实施。做到有条不紊。工作中,与各部门协调好。经常关心教职工生活,关心在孕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常走访,常联系。每月及时填报报表,坚持召开计划生育领导班子会议,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头等事来抓。

  回顾这一年的计生工作,党校的女同志不但自觉遵守计生政策,同时在各项工作和任务中均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学校的中流砥柱和主力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些女老师论文荣获省市县级优级等奖,还有许多女职工默默无闻为党校的事业努力奋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当党的十八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倶进,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依法配合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为主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把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的过程,作为向女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的过程,使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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