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经典3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篇一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广东省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广东省人口政策的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广东省的人口政策目标。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将实施稳定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人口政策。这一目标的确立,为广东省的人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导,为广东省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保证人口总量在可控范围内,从而更好地解决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问题。
再次,该条例还明确了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将提供全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婚育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提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职责。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设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推进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组织和协调的机构保障,为广东省的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为广东省的人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为广东省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和管理机构和职责,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相信在广东省的不断努力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广东省的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篇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对于广东省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是在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广东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时俱进的法规来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人口政策目标、规定计划生育措施、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设立管理机构和职责等。这些内容的规定,对于广东省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最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预期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效果。首先,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持人口总量在可控范围内。这对于缓解人口压力,优化人口结构,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有利于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提供全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广东省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最后,有利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管理效能。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和明确职责,广东省可以更好地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条例的出台,将对广东省的人口政策实施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相信在广东省的不断努力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广东省的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篇三
就常识而言,产假越长,越有利于母亲的产后复苏以及孩子的抚养。因此,广东立法把产假奖励假延长到80天,实在是一大善政,这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迈出的重大一步。
然而,从公共政策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利益调整,即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延长产假,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但由此产生的政策实行成本,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于是,用人单位就要想方设法规避这个成本,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用工中歧视未婚未育女性的行为。
我们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进行道德批判,繁衍生息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使命,有碍于这种使命实现的言行,都应该受到谴责。但联系到现实,我又深深地感觉到这种道德批评以及要求企业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当下,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存的环境比较困难,生产成本持续高企,各种税费却居高不下。延长产假给企业的压力,无疑又是雪上加霜。我不赞成企业由于产假的延长而在就业中歧视女性,特别是歧视未婚未育的女性,但也能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理解。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坚定地认为,尽管延长产假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但相比起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更为重要。二者从权,延长产假是正确的政策选择,不能动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理解和同情,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出台一些实质性的帮助措施。生儿育女,看似私事,实际上是在承担人类繁衍生息的重任,因此也是社会的事。所以其成本,不能仅仅由家庭和相关的企业承担,国家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可以针对不同的单位,制定出不同的政府分担成本的方法。对于企业,最为便捷易行的方法就是减免税收。实际上这方面有先例可循,比如政府对于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于有慈善捐赠行为的企业,都有相应的减免税收的办法。企业人员休产假也应该依照这些先例予以减税。对于非经营性部门,可以采取发放补贴的办法。另外在政策的执行上可以制定一些更为灵活的细则。比如对于一些种种原因自愿缩短产假的女性,企业可以比照节假日加班发放多倍的工资,这样的话,企业和产妇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劳资两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相关疑问解答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省卫计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2030年将保持在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人;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人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省卫计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省卫计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省卫计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省卫计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省卫计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卫计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卫计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省卫计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省卫计委: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省卫计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计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