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优秀3篇)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压力,计划生育政策在河北省的实施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公平公正。本文将介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和原则。细则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人口数量合理控制,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同时,细则还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法律、科学、人文等原则。这些目标和原则的明确确保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细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细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细则还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证的申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程序和要求,确保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此外,细则还对计划生育服务进行了规范。细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细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细则还强调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合格的计划生育服务。

最后,细则还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细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形式、内容和渠道。细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细则还强调了宣传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要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客观。

总之,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公平公正。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和原则,规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操作,规范了计划生育服务和宣传工作。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河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意义。

首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细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细则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其次,细则的出台可以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公正。细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证的申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程序和要求,避免了个别人员或单位的特权和不公。细则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合格的计划生育服务。

最后,细则的出台可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细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细则还强调了宣传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客观,避免了虚假和误导。

总之,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细则的出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公正,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信在细则的指导下,河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有序和有效。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绝育措施或者长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符合救济条件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七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1000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或者收养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和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七)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罚没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河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调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的申请方法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

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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