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9日(优选4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9日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广东省于9月29日通过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挑战。本文将对这一条例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

首先,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它明确指出,广东省要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人口研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发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条例还要求广东省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调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广东省的人口管理水平,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了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条例规定,广东省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此外,条例还要求提供婚前婚后的婚育指导和婚姻法律援助,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和关怀。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了对非法性别选择和强制堕胎的打击力度。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人工手段选择胎儿的性别;禁止强迫妇女堕胎或者强迫妇女绝育。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后,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加强了对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的要求。条例要求广东省要定期组织人口普查,做好人口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加强人口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的人口信息管理水平,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的人口管理水平,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同时,它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打击非法性别选择和强制堕胎行为,加强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相信通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9日 篇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给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对于广东省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首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将对广东省的人口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政府将加大对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这将有助于政府更加准确地了解广东省的人口变化情况,为人口结构调整和人口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还强调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妇女的生育行为。这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改善广东省的人口结构。

其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将对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体现了政府对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协调管理的重视,有助于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还强调了加强人口健康服务,提供生育咨询和健康检查等服务。这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人口问题是复杂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其次,人口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共识。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意识。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对广东省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意识。只有这样,广东省的人口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平衡、可持续。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9日 篇四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修改版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明确再婚夫妻生育二孩规定 2016广东最新全面二孩细

  广东明确再婚夫妻生育二孩规定,2016广东最新全面二孩细则。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广东省一年内两次修订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的再生育,以及产假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新修《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再生育政策,其中备受关注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规定包含四种情况: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各地陆续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对再婚夫妻再生育作明确规定,迫使一些再婚孕妇面临引产的选择。记者此前多次报道,广东省部分已怀上“二孩”的再婚夫妻,被迫计划将孩子引产。

  今年8月2日,广东省卫计委回应:“对于目前已经怀孕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条例后,我们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新修《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政策内生育对待;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暂不处理”的表态当时并未完全打消再婚夫妻的顾虑,一方面,他们尚不知政策对再婚夫妻再生育能放多宽权限;另一方面,因为没有针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许多大月份孕妇无法向工作单位请产假,一些已经生产或即将生产的孕妇,也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再生育的规定较为宽松,与北京、上海等地的再婚再生育政策接近。

  记者此前报道的吴先生和苏女士的情况,正好属于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婚家庭再生育的第2种情况。苏女士为初婚,吴先生为再婚,且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两人结婚后,已经生育过一个孩子,如今已经怀孕的苏女士可以合法拥有这个孩子。而此前,他们因受到压力一度准备将孩子引产。

  在一个广东再婚人士的微信群里,网友“星缘”表示,“高兴的都不知道怎么表达了”,另一位网友“琴儿”称“想抱头痛哭”。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2016广东最新全面二孩细则解读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南都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 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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