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通用3篇】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篇一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近年来,刻章介绍信作为一种常见的公文形式,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了规范刻章介绍信的使用,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确保刻章介绍信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以下是我对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的介绍。
首先,刻章介绍信的使用范围。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主要用于对外单位或个人的介绍、推荐、证明等情况。比如,企业可以使用刻章介绍信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可以使用刻章介绍信向单位申请证明信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刻章介绍信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如虚假宣传、违法活动等。
其次,刻章介绍信的格式要求。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应包括以下内容:发信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收信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介绍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被介绍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介绍信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刻章介绍信还应具备统一的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这样可以提高刻章介绍信的整体形象和可读性。
再次,刻章介绍信的盖章要求。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需要盖发信人单位的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刻章日期。同时,收信人单位也需要盖章确认。这样可以确保刻章介绍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盖章时,还需要注意使用规范的印章油墨,以避免印章模糊或印刷不清的情况发生。
最后,刻章介绍信的保存和管理。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应当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同时,刻章介绍信的管理需要严格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使用刻章介绍信,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刻章介绍信的使用,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刻章介绍信的作用,促进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篇二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刻章介绍信是一种常见的公文形式,也是各行各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书。为了规范刻章介绍信的使用,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确保刻章介绍信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以下是我对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的介绍。
首先,刻章介绍信的使用范围。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主要用于对外单位或个人的介绍、推荐、证明等情况。比如,企业可以使用刻章介绍信向银行申请信贷;个人可以使用刻章介绍信向单位申请证明信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刻章介绍信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如虚假宣传、违法活动等。
其次,刻章介绍信的格式要求。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应包括以下内容:发信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收信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介绍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被介绍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介绍信的具体内容。刻章介绍信的格式要求简洁明了,语言通顺,内容准确。这样可以提高刻章介绍信的可读性和理解性。
再次,刻章介绍信的盖章要求。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需要盖发信人单位的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刻章日期。同时,收信人单位也需要盖章确认。这样可以确保刻章介绍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盖章时,需要使用规范的印章油墨,以避免印章模糊或印刷不清的情况发生。
最后,刻章介绍信的保存和管理。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刻章介绍信应当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同时,刻章介绍信的管理需要严格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使用刻章介绍信,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刻章介绍信的使用,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刻章介绍信的作用,促进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篇三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出具介绍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
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
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
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
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
10、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关于刻章介绍信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
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