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通用3篇)
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消费逐渐增加,酒类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酒类流通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规范全市的酒类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通知。
一、酒类流通许可管理
1. 所有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酒类流通许可证,未持证经营的将被依法取缔。
2. 申请酒类流通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和资质证明。
二、酒类流通市场监管
1. 酒类流通市场的经营者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参与价格垄断、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
2. 酒类流通市场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酒类流通质量监管
1. 酒类流通经营者要对所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酒类流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路径。
四、酒类流通宣传管理
1. 酒类流通宣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 酒类流通宣传应注重科普教育,加强对酒类的认知和理性消费的引导。
五、酒类流通消费者权益保护
1. 酒类流通经营者要保证销售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酒类流通经营者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酒类流通违法行为查处
1. 对于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
2. 对于从事酒类流通的个人,如发现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为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的具体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酒类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消费逐渐增加,酒类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酒类流通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规范全市的酒类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通知。
一、酒类流通许可管理
近年来,酒类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将对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管理。只有持有有效的酒类流通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才能合法经营酒类产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酒类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酒类流通市场监管
为了保证酒类流通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酒类流通市场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参与价格垄断、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同时,酒类流通市场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酒类流通质量监管
酒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消费者的重要关切。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要求酒类流通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同时,酒类流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路径。
四、酒类流通宣传管理
酒类流通宣传是酒类市场的重要环节。我们要求酒类流通宣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酒类流通宣传应注重科普教育,加强对酒类的认知和理性消费的引导。
五、酒类流通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要求酒类流通经营者要保证销售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酒类流通经营者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酒类流通违法行为查处
对于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我们将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于从事酒类流通的个人,如发现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为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的具体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共同维护全市酒类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篇三
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自我市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来,全市绝大部分镇、街道办事处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本辖区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不断加强本辖区范围酒内类经营者的管理,确保了我市酒类流通秩序持续好转。
但从目前看,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镇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二是酒类经营者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和《酒类购销台帐》建立、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为配合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
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进行“四查”,即查“一表(备案登记表)、一单(《随附单》及单货相符)、一帐(进、出货台帐)、一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牌)”。二、对没有进行备案的`经营者,要督促其抓紧备案登记;没有按规定使用《随附单》和建立购销台账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特别是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镇,要立即组建机构,配备人员,积极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三、凡酒类经营场所,包括大中型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必须在醒目位置依法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整改。
四、《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商务局负责统一领取,并对市区域内的备案登记的酒类销售商发放、使用,并做好《随附单》存根回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主印制及使用自主印制的《随附单》。酒类流通警示牌、购销台帐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整合执法力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将各项工作认真做细、做实,推动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财贸)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