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知(推荐3篇)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知 篇一
近日,为了提高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决定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本次继续教育活动将涵盖会计基本理论、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税务政策法规、审计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系统、全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其从业能力。
二、培训方式
继续教育活动将采取线下授课和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授课将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或高校专业教师进行,线上学习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三、学习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活动将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进行,每次培训时间为两个月。具体的培训时间和地点将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各级会计协会、财政厅官方网站以及各媒体进行通知和公布。
四、参加资格和要求
1. 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活动的对象为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注册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从业人员等。
2. 参加活动需要缴纳一定的培训费用,具体标准将由省财政厅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布。
3. 参加活动的会计人员需要按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取相应的学习证书。未按时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待遇。
五、继续教育待遇
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活动的会计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学分将被计入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中。学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计人员,将享受相应的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待遇。
六、其他事项
具体的培训安排、学习材料和考核方式将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各级会计协会、财政厅官方网站以及各媒体进行通知和公布。会计人员可随时关注相关信息,确保及时了解活动的最新动态。
希望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参与本次继续教育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将共同推动黑龙江省会计行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黑龙江省财政厅
日期:XXXX年X月X日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知 篇二
尊敬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会计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省财政厅决定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希望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继续教育活动将涵盖会计基本理论、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税务政策法规、审计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将通过线下授课和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机会。线下授课将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或高校专业教师进行,线上学习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活动的会计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参加资格和要求。只有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注册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从业人员等,才有资格参加本次活动。同时,参加活动的会计人员需要按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取相应的学习证书。未按时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待遇。
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活动的会计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学分将被计入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中。学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计人员,将享受相应的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待遇。希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积极参与本次继续教育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具体的培训安排、学习材料和考核方式将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各级会计协会、财政厅官方网站以及各媒体进行通知和公布。会计人员可随时关注相关信息,确保及时了解活动的最新动态。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抓住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将共同推动黑龙江省会计行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黑龙江省财政厅
日期:XXXX年X月X日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知 篇三
2017年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2017年黑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马上就要开始了。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17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17]6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各地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注册单位的性质,围绕以下方面法规制度和实务操作开展继续教育:
1.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管理会计指引;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
2.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产品成本核算、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依托中华会计网校,对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中华会计网校办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电话:0451-82630866。
市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对于只收费不培训,或伙同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继续教育名义非法牟取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永久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信用公示平台。
(四)各地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