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海运委托书集【推荐3篇】
内贸海运委托书集 篇一
内贸海运委托书的重要性及其使用方法
内贸海运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文件,它是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文件。在内贸海运业务中,委托书的使用非常广泛,对保障运输安全和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内贸海运委托书的重要性以及使用方法。
首先,内贸海运委托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而内贸海运委托书则是这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委托书,货主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运输要求,包括货物的数量、品质、运输方式、日期等,同时也可以约定运输费用和责任承担等事项。委托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能够确保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减少纠纷的发生。
其次,内贸海运委托书的使用方法也需要注意。在起草委托书时,需要明确表达货主与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双方能够及时沟通和协商。同时,委托书中的货物信息也需要准确无误,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此外,还应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日期,以及运输费用和责任承担等事项。在签署委托书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确认委托书的内容,确保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签署后,委托书应妥善保管,以备后续使用和维权。
最后,内贸海运委托书的有效性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货物运输法对内贸海运委托书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书才能生效。因此,在起草委托书时,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有效。同时,如遇纠纷,双方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内贸海运委托书在内贸海运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因此,在进行内贸海运业务时,货主和承运人都应认真对待委托书的起草和使用,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展内贸海运业务,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内贸海运委托书集 篇二
内贸海运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案例分析
内贸海运委托书是内贸海运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它在保障双方权益和顺利进行运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内贸海运委托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因此在起草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发生纠纷。本文将从注意事项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内贸海运委托书的起草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委托书的内容应准确无误,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任何语意不明或模糊的表达都可能引起争议。其次,委托书中的运输方式和日期应明确约定,以免因运输方式和日期的不确定性导致运输延误或无法履约。此外,运输费用和责任承担等事项也需要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最后,委托书的签署和保管也需要注意,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确认委托书的内容后再进行签署,并妥善保管委托书,以备后续使用和维权。
其次,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内贸海运委托书的注意事项。某货主与承运人签署了一份内贸海运委托书,约定运输一批货物。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严重的损坏,导致货主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货主认为这是承运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然而,承运人认为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并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委托书的内容和约定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如果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品质要求和运输方式,货主就可以据此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委托书对于货物的包装和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约定,货主也可以据此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因此,在起草和签署委托书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内贸海运委托书的起草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发生纠纷。双方应准确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要求,并明确约定运输方式、日期、费用和责任承担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有效,并保障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内贸海运委托书集 篇三
内贸海运委托书范本集
篇一:内贸托运委托书
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
日期: 3、堆场到门 4、堆场到堆场
船名/航次: 装货港: 天津 卸货港: 黄埔
托运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 联系人电话/地址: 022-58986880 收货人 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
合计:
总重: 32960KG
装箱地点/联系人/电话: 装箱时间:
备注:
1、托运人保证遵守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陆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水陆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的有关规定。
2、托运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认可受托人提供的运单。
3、如集装箱内货物超重,造成货损、箱损等一切损失均由托运人承担。
4、危险品货物瞒报或申报不实,出现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6、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接受运单时一次全部付清。
7、本委托书经托运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书面接受或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8、托运人、受托人双方均应履行委托书中的约定内容。
传真:
电话:
篇三: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2012版)
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 订舱请使用此2012新版格式
回传请拨打022-66708088
船名/航次: 配载日期: 运单编号: 运输方式:(1)门到门 (2)门到堆场 (3)门到堆场拆箱 (4)堆场到堆场 (5)堆场到门
(6)堆场到堆场拆箱(7)堆场装箱到门 (8)堆场装箱到堆场(9)堆场装箱到堆场拆箱 (10)其他
装货港: 卸货港: 托运人: 收货人: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身份证号: 后程车队: 代理人/电话: 收货代理人/身份证: 装箱时间/地点: 送货地址:
运杂费总额:(大写) 交互分解: QTC/NZF: OCB: ZZZ: BAF: BXF: MTC MGZ: MDZ: XXF: MCX: BGF: 声明与保证:
(1)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的有关规定。(2)委托人签署本委托时已视受托人为其货运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签运单及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直接与委托人进行运费与其他所有费用的结算。并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列明的托运人为共同的托运人对受托人承担责任。
(3)全部运费及其它费用在货物出运前,按事先约定由委托人/代理人或收货人向受托人一次付清。运杂费总额为含税价格。如因任何原因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委托人和收货人对运费及其他费用向受托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受托人有权对该票货物或其它在途货物行使留置权。如货物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或拒绝付费,则60日后托运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处置货物,处置方式由受托人视具体情况选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由委托人及收货人分别或共同承担。其中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及港口堆存费等(滞箱费按中海集运公司标准计算执行)。
(4)货物名称、种类、箱型箱量、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标志由托运人提供,受托人对此不负有确认义务。货物种类未标明时,受托人视其为普通货,因虚报货物种类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船名、航次、船期、箱型、箱数如装船时有所调整,则以受托人代签的'运单为准。如交货时铅封完好,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对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并除非特别声明,否则受托人及承运人对船期不负责任。委托人应在装货前检查箱体,如不适于装所托运货物,可向受托人提出更换,否则因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失,托运人自行承担。货方承担因其包装、装箱积载、加固不适造成一切损失。受托人向付费方提供税点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符合相关增值税法规。
(5)如无特别声明,托运人同意由本委托书指定收货人员以外的实际现场人员签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托运人承担且托运人免除受托人和/或(海运陆运)承运人任何赔偿责任。交互分解为受托人内部使用数据与货方无关。
(6)货物限重23吨/20’26吨/40’由于超重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由委托人负责,货物包装、装箱积载、加固必须适合海陆运输及码头装卸作业。托运人、收货人及任何第三方需在签署本委托90日内提出回收交货签收单的要求,超出该时限受托人不予保留。
(7)本委托可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传真件/传真件的复印件与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与委托人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委托人的业务章与公章具同等效力。
(9)托运人及收货人应在船舶到港后30日内提货或主张权利,如超过该时间,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10)与本委托书及运输合同有关的有任何争议,当事人同意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
(11)委托人(托运人)/代理人已充分阅读相关内容,且已将本声明内容告知收货人,并收货人同意受本声明项下内容的约束。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篇四: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
运输方式: □ 门到门 □ 门到堆场 □ 港到门 □ 港到港 □ 其他
装货港: 卸货港: 目的港: 托运人(全称): 联系人: 地址及电话: 装箱地点: 装箱时间: 收货人(全称): 联系人: 地址及电话: 运费吨: 其他杂费:1) 运费率: 2) 运杂费总额(大写): 声明:
(1) 托运人、受托人、收货人、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
(2) 托运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货运代理人,并认可受托人的代理或转委托行为及提供的运单。 (3) 托运人在接受正本运单时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全部运杂费。
(4) 托运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委托书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如要托运危险品必须事先申报和声明,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托运人全部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5) 无特别声明,并在运输过程中箱、封完好的情况下,托运人与受托人之间以整箱交接上述货物,受托人
对货物的数量不负责。另外,托运人应妥善包装货物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受损。
(6) 货物限重 _____吨/20’、____吨/40’,由于超重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7) 因托运人欠费导致受托人留置了货物或单据后,托运人应在65日内履行债务,否则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8) 托运人自行承保或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保险的货物,则货物在一切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责任与损失,由
托运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负责。
(9) 本委托可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请准确完整填写,否则不予以订舱,
视为无效委托。
(10)客户投诉电话:。
托运人签章: 受托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