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经典3篇】

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根据气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夏季高温天气比往年更加严重,给我们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关心和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省决定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即日起,新的高温津贴标准开始执行。具体调整时间以企业内部通知为准,请各位负责人及时通知员工。

二、调整标准

原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日50元。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减轻他们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负担。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津贴发放

企业应当按照新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发放津贴。员工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连续工作3天以上,即可获得高温津贴。请各位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津贴,并保证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津贴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津贴管理制度,确保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因高温天气导致的身体不适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和管理符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重视高温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权益,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有在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有效地发展和壮大。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根据气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夏季高温天气比往年更加严重,给我们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关心和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省决定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即日起,新的高温津贴标准开始执行。具体调整时间以企业内部通知为准,请各位负责人及时通知员工。

二、调整标准

原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日50元。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减轻他们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负担。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津贴发放

企业应当按照新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发放津贴。员工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连续工作3天以上,即可获得高温津贴。请各位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津贴,并保证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津贴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津贴管理制度,确保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因高温天气导致的身体不适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和管理符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能够重视高温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权益,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有在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有效地发展和壮大。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三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014年是辽宁省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最近的一次了,具体的调整情况如何,我们关注一下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 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14年6月30日

  相关解读:

  省人社厅此前发布;额《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7、8、9三个月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这也是自2012年7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辽宁首次明确高温津贴细则。

  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不得以实物代替

  《通知》明确指出,发放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温度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津贴发放将强制实施 人社、工会帮助维权

  按照要求,可能享受到高温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调整后的高温津贴即日起强制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对于不按照标准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将情况反映给企业工会或所在区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果后,将由有关执法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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