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的【精选6篇】

离婚调解书的 篇一

离婚调解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记录离婚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它旨在促进离婚双方的和谐分手,并为离婚程序提供法律依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离婚调解书的重要性以及其内容。

离婚调解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它是一种保障自己权益的方式。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并制定一份公正合理的协议。这样,双方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减少争吵和矛盾,保护自己的利益。

离婚调解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权、财产赡养、债务分担等。对于财产分割,调解书应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如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的归属。对于子女抚养和探望权,调解书应明确规定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对于财产赡养和债务分担,调解书应明确规定财产赡养的金额和期限,以及债务的分担方式。

在写离婚调解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调解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其次,要明确表达意思。调解书应清晰明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引发后续争议。最后,要保证调解书的有效性。调解书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总之,离婚调解书在离婚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离婚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重要工具,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离婚双方在草拟调解书时,应注意合法性、明确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和谐分手的目的。

离婚调解书的 篇二

离婚调解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记录离婚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离婚调解书的作用和其对离婚双方的影响。

离婚调解书的作用是促进离婚双方的和谐分手。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纷争。调解的过程可以帮助双方理性思考,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减少伤害和损失。调解书的签署可以为离婚程序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离婚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对离婚双方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调解书可以明确财产分割的细节,避免后续争议。在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应明确规定各种财产的归属,如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其次,调解书可以规定子女抚养和探望权的安排。调解书应明确规定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最后,调解书可以规定财产赡养和债务分担的责任。调解书应明确规定财产赡养的金额和期限,以及债务的分担方式。

离婚调解书的签署有助于离婚双方实现和谐分手。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减少争吵和矛盾。调解书的签署可以为离婚程序提供法律依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纷争。双方签署调解书后,可以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分手。

然而,离婚调解书并非万能的解决方案。在草拟和签署调解书之前,离婚双方应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调解书的内容应合法合理,并能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在签署调解书之前,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都能接受并遵守。

总之,离婚调解书在离婚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促进离婚双方的和谐分手,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纷争。调解书的内容对离婚双方有着重要的影响,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权、财产赡养和债务分担等方面。离婚双方在草拟和签署调解书时,应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调解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离婚调解书的 篇三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离婚调解书的 篇四

  一、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什么效力?

  (一)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二)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离婚调解书生效日期问题的回答以及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效力作用,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法庭在进行离婚调解时是需要遵守一定原则的,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若是非当事人自愿,则调解将无效。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向网站进行咨询。

  离婚纠纷案第一次起诉调解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大角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清市某某路某某号。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9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给被告做思想工作,施加心理压力,促成调解。

  裁判结果

  经福清市人民法院调解如下: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离婚调解有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值得提醒的`是,有时候法官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以判压调,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囚徒困境”定的状况中,作出不公平的让步。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聘请律师,一定要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一定要明确自己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底线是什么?坚守自己的原则,做出自己可承受范围内的让步,方是明智之举。

  什么是离婚调解制度

  离婚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离婚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

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那么,什么是诉讼内调解?什么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调解又称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

  (1)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2)离婚诉讼内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2.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之后,可能出现下列3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诉状。

  (2)在审判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协议,按人民法院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3)调解无效,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尚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3.离婚诉讼内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

  (2)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纠纷,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情书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必须进行调解”的规定。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中调解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大家提供帮助。中国自古以来都崇尚以和为贵的思想,所以调解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离婚调解书的 篇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调解书自人民法院送达生效,送达以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即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如离婚夫妻调解和好的案件,双方在法院调解记录书上签字后即视为送达。送达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所以不适用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当然,在法院递交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的程序继续审理。

  【案例】

  【案情介绍】

  陈某从事通讯和土方工程行业,妻子盛某是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儿子也已16岁。自从公司里来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孩后,陈某很快拜倒在女孩的石榴裙下,并在城区购买了高档商品房给该女子。直到女孩怀有身孕,陈某才向妻子摊牌,要求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陈某自愿将家中楼房、家具、电器等财产全部留给女方,每月支付儿子500元生活费,并承担儿子全部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贴补盛某22万元,盛某只好同意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

  20xx年4月,陈某获得了自由,但在付了首期的5万元后,便不想再付余款。20xx年12月,盛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的5万元,因陈某拒不履行,被法院处以拘留14日的处罚。从看守所出来后,陈某与前妻重新订立了还款计划,一年中陆续付给盛某10万元。20xx年1月,陈某又故态重萌,不再按期付20xx年年底到期的一笔补偿款4万元及儿子20xx年下半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合计5万元。盛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

审判

结果】

  执行法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但他置若罔闻,根本不到庭。2月5日早上,陈某被执行法官从家中拘传至法院,面对熟悉的法官和法庭,陈某心惊胆战,声称年底工程款未收到,待款到后即还钱。但法官责令他立即履行否则将对其拘留。陈某不愿意再回到看守所里,于是立即和家人联系,当天下午,其父母便将全部执行款送至法院。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执行能力,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视情节给与拒不履行方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履行裁判罪。

离婚调解书的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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