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实用3篇)
篇一: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障也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北京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残保金的征缴,并制定了相应的征缴时间和计算方法。
首先,关于残保金征缴时间的安排。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残保金的征缴时间被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在这个时间段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残保金的缴纳。具体的缴纳方式和流程将在后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关于残保金的计算方法。残保金的计算是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单位:
(1)单位的残保金计算公式为:单位残保金 = 单位职工人数 × 单位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其中,单位职工人数是指单位在缴费时的在职职工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是指单位在缴费时确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是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缴费比例。
(2)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计算出的残保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缴费时注明单位名称和缴费年度。
2. 对于个人:
(1)个人的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个人残保金 = 个人工资收入 × 个人缴费比例。
其中,个人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在缴费时的工资收入,个人缴费比例是指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缴费比例。
(2)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计算出的残保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缴费时注明个人姓名和缴费年度。
请各单位和个人务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残保金的征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残保金的征缴,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篇二: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尊敬的各单位和个人: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北京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残保金的征缴,并制定了相应的征缴时间和计算方法。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一、残保金征缴时间安排:
残保金的征缴时间被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二、残保金计算方法:
1. 对于单位:
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为:单位残保金 = 单位职工人数 × 单位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单位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并按照计算公式进行残保金的计算。
2. 对于个人:
个人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个人残保金 = 个人工资收入 × 个人缴费比例。
请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个人工资收入和个人缴费比例,并按照计算公式进行残保金的计算。
三、缴费方式和流程: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计算出的残保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缴费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缴费年度。具体的缴费方式和账户信息将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通知,请大家密切关注。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残保金的征缴,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篇三
2017年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引导语:残保金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聘用残疾人而出台的政策,这一项政策让很多残疾人也有了用武之地,2017年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的通知还没有出台,那么先参考一下关于2015年北京市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2015年残保金征缴时间及残保金计算方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申报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d/file/img/42.jpg" />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自行打印或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三)开户银行不是财税库银联网银行的用人单位,由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后到银行缴款。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