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精彩3篇)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对于一些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遇到一个困境: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诉讼程序。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属于民事裁决,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仲裁裁决与行政行为的界限,确保各自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然而,有人认为禁止不服仲裁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仲裁裁决事实上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仲裁机构是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裁决过程中也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参与。因此,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有权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禁止申请行政复议是有其合理性的。他们指出,仲裁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如果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后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将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二次争议,对仲裁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限制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有效地维护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方面,认为不服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有权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认为限制申请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确保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篇三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
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总之,各种争议的解决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了解这一点当事人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