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借据认定方法【通用3篇】
书面借据认定方法 篇一
在金融业务中,借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凭证,用于记录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正确认定书面借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书面借据认定方法。
首先,要确认书面借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借据应该具备一定的格式要求,包括借据的标题、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名称、借款的金额和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签署地点和日期等。如果借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它就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借据。
其次,要核实借据的签署和盖章情况。借据应该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签署,并加盖相应的印章。签署的人员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即借款人应该是真实的借款人,贷款机构应该是合法的金融机构。签署和盖章的时间应该与借据上的日期一致。如果签署和盖章情况存在问题,那么借据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再次,要核对借据上的金额和期限是否与实际借款情况相符。借据上的金额应该与实际借款的金额一致,期限应该与实际借款的期限相符。如果借据上的金额和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借据就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借据。
最后,要查看借据上的其他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据上的其他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内容。这些条款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借据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书面借据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核对和比对。只有当借据的形式、签署和盖章情况、金额和期限以及其他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借据。金融机构在处理借贷业务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书面借据认定方法 篇二
在金融业务中,书面借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凭证,用于记录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信息。正确认定书面借据的有效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本文将介绍另一种常见的书面借据认定方法。
首先,要核实借据上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借据上应该包括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应该与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相符。如果借据上的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借据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其次,要查看借据上的签署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借据应该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签署,并加盖相应的印章。签署的人员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即借款人应该是真实的借款人,贷款机构应该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如果签署人不具备代表性,那么借据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再次,要核对借据上的金额和期限是否与实际借款情况相符。借据上的金额应该与实际借款的金额一致,期限应该与实际借款的期限相符。如果借据上的金额和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借据就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借据。
最后,要查看借据上的其他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据上的其他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内容。这些条款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借据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书面借据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核对和比对。只有当借据上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签署人具有代表性、金额和期限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借据。金融机构在处理借贷业务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书面借据认定方法 篇三
书面借据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起诉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
书面借据认定方法(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
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
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延伸阅读
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