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优选3篇】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一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再审申请时,将其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或代理人进行代理的一种书面授权文件。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请求再审的行为。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在再审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有效地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委托给了律师或代理人,使其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再审申请的相关工作,包括起草申请书、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等。其次,授权委托书还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授权律师或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再审申请,避免了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首先,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签名,表明其真实意愿。其次,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表明委托的对象,即律师或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等信息,以确保委托的有效性。此外,授权委托书还应当明确表明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包括起草申请书、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等具体事项。
在起草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详细,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争议。其次,委托书应当经过当事人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最后,当事人在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表明委托的范围和权限,避免律师或代理人超越权限进行操作。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在再审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它既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规范律师或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在进行再审申请时,应当认真起草并签署委托书,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二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或代理人代为行使。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对原先判决结果不满意,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的行为。在再审申请过程中,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主要有两个作用。首先,它是当事人将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或代理人的证明文件,确保律师或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再审申请的相关工作。其次,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也是一种法律依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证明当事人确实授权律师或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首先,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签名,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表明委托的对象,即律师或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等信息。此外,委托书还应当明确表明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包括起草申请书、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等具体事项。
在起草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详细、清晰,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争议。其次,委托书应当经过当事人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最后,当事人在委托书中应明确表明委托的范围和权限,避免律师或代理人超越权限进行操作。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在再审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规范了律师或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在进行再审申请时,应当认真起草并签署委托书,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律师或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再审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三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
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