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通用3篇】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现就申请人申请执行保全措施一事向贵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我系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次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基于某合同纠纷的诉讼。我在此强调,我作为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中所指明的财产并非属于纠纷合同的范畴。申请人声称该财产为纠纷合同的履行担保,并要求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然而,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该财产并非担保义务的履行方式,也不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其次,即便假设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合法有效的,我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我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交易记录以及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我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支付,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最后,我申请贵院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还在于,该保全措施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和支付其他合同的履行义务,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和商业信誉的损害。在此,我请求贵院审慎考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我合法的权益。
以上是我向贵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我坚信,贵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正义和公平。谢谢!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现就申请人申请执行保全措施一事向贵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我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次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基于某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我在此强调,我作为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并且我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中所指明的财产并非属于纠纷借款合同的范畴。申请人声称该财产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物,并要求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然而,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该财产并非借款合同的担保物,也不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其次,即便假设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合法有效的,我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我可以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我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还款,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最后,我申请贵院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还在于,该保全措施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和支付其他债务的履行义务,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和商业信誉的损害。在此,我请求贵院审慎考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我合法的权益。
以上是我向贵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我相信,贵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正义和公平。谢谢!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篇三
申请人:闵**,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十一月日
篇三: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某某律师(律师经验)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0000000000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填写地址)
__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法民__初字第__号),原告__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__厂房及设备共计__元。
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__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篇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202室房产作为担保。贵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徐民二(商)初字612号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民币528000元。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XXXX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因此,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
特此申请!
申请人(被告):
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五: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