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书怎样写(优质4篇)
解除婚约书怎样写 篇一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您好!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与您解除我们之间的婚约。在我们相识的时候,我们都抱有美好的憧憬和期望,然而事与愿违,我们的相处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结果。面对这个事实,我认为解除婚约是我们现在最明智的选择。
我很珍惜我们在一起的时光,也感谢您曾对我付出的关心和爱。然而,我们在相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分歧,这已经让我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和疲惫。我相信,如果我们继续维持这段婚约,对我们双方来说都不会是一个健康和幸福的选择。
我希望我们能以理智和成熟的态度面对这个决定,并尽可能地减少对彼此的伤害。我坚信解除婚约是对我们双方都更好的选择,能够给我们留下重新开始的机会,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在解除婚约的过程中,我愿意遵守并尊重法律法规以及我们之间的约定。我会积极与您及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争取尽早解决与婚约相关的事务,以便我们能够尽快走出这段关系,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最后,我再次衷心地感谢您曾经给予我的关心和爱。尽管我们的婚约以解除,但我希望您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祝福您能够找到真正适合您的另一半,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谢谢。
此致
XX
解除婚约书怎样写 篇二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您好!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提出解除我们之间的婚约。我们曾经相识是一种缘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我们的价值观和生活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这让我感到很无奈和困惑。
我深信,婚姻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尊重和共同追求幸福的基础上的。然而,在我们的相处过程中,我感受到我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出现了困难,我们对于生活的期望和目标也有较大分歧。我认为,如果我们继续维持这段婚约,不仅对我们自己的幸福是一种伤害,也会给我们的未来带来更多的痛苦和纠纷。
尽管我对我们的婚约的解除感到非常遗憾,但我相信这是对我们双方都更好的选择。我们都应该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为了婚姻而妥协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够以成熟和理性的态度面对这个决定,并尽力减少对彼此的伤害。
在解除婚约的过程中,我会尽力与您协商,解决我们之间的财产和财务问题,以便我们能够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分割财产。我希望我们能够友好地解决这些事务,不给彼此带来更多的痛苦和纷争。
最后,我再次感谢您曾经给予我的关心和爱。尽管我们的婚约以解除,但我希望您能够找到真正适合您的伴侣,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愿我们都能够在未来找到自己的幸福和满足。
谢谢。
此致
XX
解除婚约书怎样写 篇三
借款人:张三?身份证号码:
出借人:李-四?身份证号码:
兹有借款人张三于20__年?10月?1?日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从出借人李-四处借得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圆整?(小写¥10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
2%,借期?二年,张三应于20__年?10?月?1?日偿还本息。
保证人:王-五?身份证号码:
如因借款问题发生争议,由借款行为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签名):?日期:
保证人(签名):?xx日期:
自己作为出借人(债权人)的情形时使用。
解除婚约书怎样写 篇四
一、怎样写解除婚姻协议书
协议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
协议人:,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
协议人双方于x年xx月xx日在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在x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资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如下:
1、第一房产位于,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第二房产,现协商归男方所有;
2、汽车一辆,型号为,车牌号为:,现协商归男方所有;
3、现金:,现协商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x年xx月xx日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
1、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解释(一)》
第7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8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分居满两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
1、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
2、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2年一个条件。
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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