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实用6篇】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一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尊敬的市民们: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烟花爆竹的燃放已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维护城市的环境质量,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特此通知,望广大市民们共同遵守。
一、禁止燃放范围
本次禁令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城市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公共场所、工业区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以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期限
本次禁令自即日起生效,长期有效。无论是传统节日还是其他特殊节日,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市民们在庆祝节日时应选择其他安全、环保的方式来表达喜悦之情。
三、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为了杜绝烟花爆竹的燃放,市场上所有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销售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让市民们充分了解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社区宣传栏、楼宇广告等方式,向市民们传达相关信息和禁令内容。同时,市民们也要积极宣传,与亲朋好友分享禁放烟花爆竹的意义,共同维护城市的和谐与安宁。
五、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市政府将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同时,市民们也可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一起维护我们的城市环境。
最后,希望广大市民们能够积极响应禁放烟花爆竹的号召,以实际行动保护环境,关爱他人。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城市环境!
市政府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二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进一步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我市决定自即日起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特此通知,请广大市民们予以遵守。
一、为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虽然能够带来一时的喜庆氛围,然而其隐患和危害也不容忽视。首先,烟花爆竹燃放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噪音,对空气质量和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再次,烟花爆竹的燃放还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污染,给城市的美观和整洁程度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禁止燃放范围和期限
本次禁令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城市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公共场所、工业区域等。从即日起,无论是传统节日还是其他特殊节日,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市民们在庆祝节日时应选择其他安全、环保的方式来表达喜悦之情。
三、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让市民们充分了解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市民们传达相关信息和禁令内容。同时,市民们也要积极宣传,与亲朋好友分享禁放烟花爆竹的意义,共同维护城市的和谐与安宁。
四、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市政府将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同时,市民们也可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一起维护我们的城市环境。
最后,希望广大市民们能够积极响应禁放烟花爆竹的号召,以实际行动保护环境,关爱他人。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城市环境!
市政府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三
尊敬的各位业主: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配合政府要求,以及让广大业主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新源物业温馨提醒各位业主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一、为了使小区有一个清洁、安全的节日环境,物业将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温馨提示各位业主春节期间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敬请各位业主严格遵守、相互提醒;
二、让我们从少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积极营造文明、安全的小区环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三、安全的居住环境,要靠全体业主共同维护,新源物业再次呼吁:切勿随意燃放烟花,尽量做到不燃放或者少燃放烟花和爆竹!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愿与您携手共度一个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
xxx物业服务处
20xx年x月x日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四
尊敬的市民朋友:
雾霾天气严重威胁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燃放烟花爆竹则是原因之一,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和噪音污染,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差,给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违规燃放还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近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气质量也得到明显改善。近日,有市民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询问今年市区是否解禁烟花爆竹,在这里警方正式回复:今年我市烟花爆竹仍然采取常态化禁放政策。春节将至,为了给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态环境,特向广大市民发出以下倡议:
1、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信传言,杜绝谣言,自觉遵守《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xx政秘[20xx]61号)的规定,拒绝燃放烟花爆竹,拒绝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过节、办事。
2、自觉学习和积极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不非法生产。
3、对非法燃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劝阻、积极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共同抵制、打击。
4、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积极传播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积极弘扬正能量。
“美丽健康的xx是我家,xx的美丽健康靠大家”!为了您、为了我、为了他,为了蓝蓝的天、为了碧绿的水、为了清新的空气,请您自觉接受我们的倡议,坚决抵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给子孙后代留下永远的碧水蓝天!
xxx工作组
20xx年x月x日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五
尊敬的业主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宁骏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祝您:新春快乐、阖家安康!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危害身体健康,为使广大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为此服务中心提示各位业主务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请您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为确保节日安全和社区和谐,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届时物业服务中心加大园区巡视,劝阻、制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楼外、楼梯间、公共区域及阳台也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灾隐患和不必要的损失
4、请您务必以公共利益为重,切勿在家中或楼道公共区域放置烟花爆竹;家中已经购买并存放烟花爆竹的,请您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务必自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火灾隐患。
感谢您为共建温馨和谐社区付出的努力。
xx
日期
最新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篇六
居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传统民俗,而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满地的纸屑、大量的烟尘、刺耳的噪声,严重破坏城市形象,还有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街道全体居民朋友发出倡议:
街道的居民朋友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文明城市的需要,是法治社会的呼唤,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请广大xx居民共同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共同留住我们的蓝天。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关镇辖区、经开区辖区、中疃镇辖区、程家集镇辖区、马店孜镇辖区、西潘楼镇辖区、城北镇辖区、王市镇辖区及其他乡镇辖区内的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规定,摒弃陈规陋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旅馆、娱乐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2、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敢于向周围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报告。
3、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文明新风,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全县社会管理,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助力蓝天保卫战,共创安全、环保的城市环境。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