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精彩6篇)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一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是一个热门话题,这关乎到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于司法程序的了解。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通常会提出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请求相关部门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裁决。那么,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谁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负责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法院,其职责是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当申请人对于执行行为存在异议时,应该将异议申请书提交给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执行法院在接到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法院对于执行异议有权作出裁定,可以确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变更或撤销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审查,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院的做法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执行法院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准确地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执行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能够保证审查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执行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作为负责执行判决和裁定的机构,具备审查和裁决的权力和职责。将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院,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通常会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相关部门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裁决。那么,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谁呢?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负责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机关,其职责是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当申请人对于执行行为存在异议时,应该将异议申请书提交给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
执行机关在接到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会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并依法进行裁决。执行机关会听取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核实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执行机关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机关的做法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执行机关具有丰富的执行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地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执行机关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对于执行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执行机关的裁决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具备审查和裁决的权力和职责。将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机关,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执行机关也应当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三
异议人:王xxxx,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
被异议人:刘xxxx,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xx)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xxxx年xxxx月xxxx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四
异议申请人::
被异议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事项:xx法院(xx)xx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法执二字第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申请人:
日期: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五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xxx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xxx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篇六
原告: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__号
法定代表人:___,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____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__号
法定代表人:___,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___所有设备价值___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2年 _月 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___2)_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___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___2年_月_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__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___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___万元,___2年_月_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___2年_月_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___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___2年_月_日,第三人向__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__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__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__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___2年_月_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__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___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2年_月_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__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__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公司
_ 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