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最新3篇】

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 篇一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正式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两个人以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在许多国家,事实婚姻是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的特征和效力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事实婚姻是基于事实的婚姻关系。与正式婚姻不同,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手续,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可。但是,只要两个人以夫妻的身份相互承认并在社会上以夫妻关系生活,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次,事实婚姻的建立是基于自由意愿的。与正式婚姻不同,事实婚姻没有法定的结婚仪式和法律要求。两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以事实婚姻的形式生活在一起,没有外界的强制和干涉。

再次,事实婚姻的效力是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虽然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允许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享受财产共有、继承权、赡养权等法律上的权益,也需要履行夫妻的义务,如互相扶养和忠实守信。

最后,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虽然事实婚姻的建立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的解除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双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和解除的事由。

总的来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保护。虽然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和实际上的问题,需要在具体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

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 篇二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正式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相比于正式婚姻,事实婚姻的特征和效力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事实婚姻的特征在于自由和隐私。事实婚姻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官方的认可,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事实婚姻的形式,而不受传统和社会观念的束缚。事实婚姻的建立和维持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私人事务,不需要向外界证明和解释。

其次,事实婚姻的效力在于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虽然事实婚姻没有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享受财产共有、继承权、赡养权等夫妻关系的法律权益,也需要履行夫妻的义务,如互相扶养和忠实守信。

再次,事实婚姻的解除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虽然事实婚姻的建立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双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和解除的事由,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立解除事实婚姻的效力。

最后,事实婚姻的特征和效力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由于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保护程度有所差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强,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保障。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尽管事实婚姻没有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认可并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和实际上的问题,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

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 篇三

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

  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 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

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回复到有条件的承认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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