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最新3篇】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篇一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并广泛遵守的一套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和标准通常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制定的,但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本篇文章将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其被广泛遵守和认可的程度上。虽然这些规则和标准并非强制性的法律条款,但它们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遵守。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解释,几乎被全球所有商业实体所采用。这些惯例的遵守程度使其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贸易合同的解释依据,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其被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承认和适用。国际贸易争议往往会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而这些机构通常会参考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庭在裁决中常常会参考国际贸易惯例,特别是《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这些国际仲裁机构的承认和适用进一步加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其被国际法律制度所接受和融入。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会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发展而不断演化。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每个版本中都会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此外,国际贸易惯例还会通过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组织的规则得到法律制度的确认和承认。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贸易争端时会参考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尽管它们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其被广泛遵守和认可的程度、被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承认和适用,以及被国际法律制度所接受和融入。这些特点使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争端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篇二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一套规则和标准,它们虽然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制定的,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本篇文章将继续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并重点分析其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由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贸易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这些争议中,国际贸易惯例往往会被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和指导。例如,当涉及到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参考标准。各方可以根据这些惯例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避免争议的进一步升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还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参考依据。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仲裁机构通常会参考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例如,当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时,它通常会参考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WTO协定中的规定,并根据这些惯例来做出裁决。这种参考和适用使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效果。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其对解决争议的效率和灵活性的促进上。相比于传统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惯例更加简洁明了,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此外,国际贸易惯例通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从而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这种灵活性使国际贸易惯例成为了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且可行的方式。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并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和指导,可以避免争议的进一步升级,并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促进了效率和灵活性。因此,对于国际贸易参与者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贸易惯例是至关重要的,它们不仅可以帮助解决贸易争议,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篇三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摘要:目前学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以惯例的要义为基础,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
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