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通用3篇】
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篇一
在中国哲学史上,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直是重要的研究领域。中国哲学家通过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本文将介绍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第一大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无限发展的整体,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斗争实现的。辩证唯物主义通过对事物内部的矛盾和斗争的分析,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规律。
第二大理论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关系”。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是中国哲学史上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形而上学强调事物的本质和固定性,辩证法则注重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在中国哲学家的研究中,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中国哲学家通过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研究,认识到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形成了独特的理论。
第三大理论是“辩证法与逻辑的统一”。辩证法和逻辑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分支。辩证法关注事物的发展和变化,而逻辑则注重思维的规范和推理的准确性。中国哲学家通过对辩证法和逻辑的研究,认识到二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和逻辑的统一是中国哲学家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一个重要发现。
第四大理论是“辩证法与实践的关系”。在中国哲学史上,辩证法和实践一直是重要的研究领域。辩证法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检验的标准。中国哲学家通过对辩证法和实践的研究,认识到二者的密切关系,形成了独特的理论。
第五大理论是“辩证法与历史的关系”。辩证法和历史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分支。辩证法强调事物的发展和变化,而历史则注重事物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国哲学家通过对辩证法和历史的研究,认识到二者的内在联系,形成了独特的理论。
综上所述,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关系、辩证法与逻辑的统一、辩证法与实践的关系、辩证法与历史的关系。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中国哲学的内容,也对世界哲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篇二
在中国哲学史上,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直是重要的研究领域。中国哲学家通过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本文将介绍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第一大理论是“矛盾与统一的辩证法”。矛盾与统一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辩证法的核心思想之一。中国哲学家通过对矛盾与统一的研究,认识到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斗争和统一的实现实现的。这一理论不仅丰富了辩证法的内容,也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二大理论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法”。主观与客观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也是辩证法的核心思想之一。中国哲学家通过对主观与客观的研究,认识到主观和客观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主观和客观的辩证法不仅对中国哲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对世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三大理论是“量变与质变的辩证法”。量变与质变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也是辩证法的核心思想之一。中国哲学家通过对量变与质变的研究,认识到事物的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作用实现的。这一理论不仅丰富了辩证法的内容,也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四大理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对立统一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辩证法的核心思想之一。中国哲学家通过对对立统一的研究,认识到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对立的相互作用和统一的实现实现的。这一理论不仅丰富了辩证法的内容,也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五大理论是“主义与客观的辩证法”。主义与客观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也是辩证法的核心思想之一。中国哲学家通过对主义与客观的研究,认识到主义和客观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主义和客观的辩证法不仅对中国哲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对世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是:矛盾与统一的辩证法、主观与客观的辩证法、量变与质变的辩证法、对立统一的辩证法、主义与客观的辩证法。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中国哲学的内容,也对世界哲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篇三
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几乎在每个时期都有,从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争论起直到现在。如前所述,艾思奇就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高级的动逻辑,而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的思想。在许多辩证逻辑的教材中也曾明确宣扬这一点,比如张世珊所着的《辩证逻辑学》就认为:“形式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第一阶段,它着重研究抽象思维阶段的科学;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它着重研究辩证思维阶段的科学。”因此,“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突破和克服了形式逻辑狭隘的眼界,解决了形式逻辑自身所无法解决的矛盾。”
高等逻辑和低等逻辑关系这种观点也是逻辑学者马佩所一直持有的观点,他在最近出版的《逻辑哲学》中依然认为:“普通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
这种高低等关系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恩格斯,尤其是他的《反杜林论》。在其中,他明确指出:“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不过高超得多;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运作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数学———其中最重要的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四、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关系
从观点的提出时间上来看,这是一个较晚出现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的关系,它们是不同的思维方式。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德国古典哲学背景,尤其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理论。据目前现有资料分析,明确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是邹化政先生。他在《〈人类理解论〉研究》中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区别给予了具体的说明,他认为:“内涵逻辑的演绎法根本不同于外延逻辑的演绎法:外延逻辑是形式逻辑,它的演绎以现成的概念所组成的普遍概念为出发点,而不涉及概念的创生和起源问题;内涵逻辑则是一般真理内容的逻辑,它的演绎本质上涉及概念的创生或起源及其不同逻辑层次的发展。所以思维的直觉能动理解作用,在外延逻辑的演绎法中是没有地位的,但它在内涵逻辑的演绎法中,却是一个贯通始终的基本环节。思维的直觉理解作用,就是思维创生、发展其概念的一种能力或规律。”
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持有这一观点。比如田忠锋在《超越形式逻辑的内涵逻辑———康德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文中,就把康德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内涵逻辑。
五、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关系
虽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贡献了多种思想观点,但依然无法“端掉”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困境。辩证法依然到处“指手划脚”,并对许多自己无力解决的事情发出“指令”,从而逐渐走向了一种教条主义,演变成为一种万能的公式,甚至被人们戏称为“变戏法”。由于我们常常采用形式逻辑的“目光”来看待人,也导致了“人”的物化,使得人的丰富内涵、人的自由性和超越性被忽视掉了。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困境和现实生活状况,哲学家高清海通过对人类思想史的考察与继承,重新理解了辩证法,也重新理解了形式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他认为:“人已经具有了一种不同于其它物的‘存在逻辑’,对于这种独特的存在逻辑的把握,如果采用认识物的方式,其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不得要领。因此,对于人的认识,必然内在地呼唤一种符合人之特异本性的特殊认识方式,也就是说,人的独特存在逻辑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特殊理论逻辑方能把握,否则,不可避免地将会导致人的抽象化和人的失落的结局。”
也就说,人有一种完全不同于物的存在方式即生存逻辑,对于这种生存逻辑的把握必须采取一种契合其精神的理论逻辑,否则就难以真正理解人。在高清海先生看来,最适合于把握人的存在逻辑的理论逻辑就是辩证法,辩证法在本真意义上就是一种人的逻辑,一种把握人的理论逻辑,我们“只能运用辩证的思维逻辑即人性逻辑来说明人”。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在本性上就和人的生存密切相关,正如高清海所说:“它表征的主要是人、人的生存和活动的本性。”
高清海在把辩证法理解为人的逻辑的同时,也为物找到了一种对应的逻辑,这就是形式逻辑。高清海认为形式逻辑作为一种在人们的科研和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遵守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则,它本质上是一种物种的逻辑,即物的逻辑。
他说:“形式逻辑作为常规逻辑主要表现为物的本性,适用于认识物种规定的逻辑,所以也可以称做‘物种的逻辑’。”
高清海还从本源上指出了形式逻辑为什么是一种物的逻辑和一种物的哲学思维方式。他认为这是因为形式逻辑在起源上或者产生的根据上就“烙”下了物种的标记,“形式逻辑的方法基本上是在认识物种事物的经验总结中建立和形成的,它适合于认识人以外的事物”。也就是说,形式逻辑是人类在认识各种外在事物,比如各类动物、各类植物等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是基于各种事物的本性及其之间的关系。
他还指出,长期以来,人的地位的失落,人的尊严被贬低的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理解人的思维方式不恰当,采用了物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人,如此以来,就会把人物化,把人等同于物,把人降到物的地位,人的价值和尊严就被忽略了。他说:“理解人不在于把人看做什么,关键在于逻辑,只有人的逻辑才能理解人,从物的.逻辑无论怎样去强调人不同于物,到头来都不免把人理解为非人。”
至此,高清海把辩证法界定为人的逻辑,把形式逻辑理解为物的逻辑,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的关系,从而把它们区别开来,进行了“划界”。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的关系论成为了理解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一种最新的理论。
六、观点刍议
无论是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来对形式逻辑进行批判和否定,要求用辩证法来取代形式逻辑,还
是站在形式逻辑的立场上批判辩证法,要求用形式逻辑来取代辩证法,首先都有一种立场上的局限。对于两种异质的学科和思维方式,立足于其中一种思维方式来看待另一种,肯定会发现其有许多的不足,这种看法本身就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见。另外,这两种观点的出现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意识形态的介入,从学科的争论演变为路线的“斗争”。在意识形态的介入下,人们对两种逻辑的认识难免会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