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实用3篇】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 篇一
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洋领土的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中国加强了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了一批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实验室,不断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水平,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变化情况。此外,中国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然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存在滞后性。随着海洋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次,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尽管中国建立了一批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实验室,但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海洋环境监测的范围和深度还有待提高。此外,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仍不够大,一些违法行为仍存在隐蔽性和规避性,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使之与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其次,加大对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投入,提升监测水平和能力。此外,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
综上所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通过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升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水平,加强执法力度,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 篇二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中国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此外,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然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强。尽管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其次,海洋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不足。由于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现有的经费仍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导致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大。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监管措施和手段不够完善,难以实现对海洋环境的全面监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其次,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形成全面监管的格局。
综上所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 篇三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要,我国开始重视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法治大国,以经济发展为主线,保护海洋环境为大前提,科学利用海洋立法保护海洋,乃是当务之急。本文从渤海湾漏油事件出发,介绍了事件的起始、经过,我国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综合分析了中国海洋保护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 国家责任 油污损害
一、渤海湾漏油事件
2010年4月,在中国的渤海上发生了漏油事故。2011年6月30日,相关人员证实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的说法。7月1日,中海油称漏油点已得到控制,有关部门未有任何回应。至8月26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环境信息》表示,渤海湾溢油事故已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自净能力弱,其周边人口稠密,渔业养殖业等分布密集,所以,因渤海湾溢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而当众多受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时,均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要立案,则需要鉴定报告、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而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80多天,权威部门有选择性地对外公布信息和检测结果,河北、山东等渤海沿岸多地的渔业损失,始终无法与溢油事故相挂钩,诉讼过程至今仍在进行。
渤海湾漏油事件,凸显出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现状。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发展缓慢。若要合理处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就要认真的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在
认清自身现实的情况下,加以完善和弥补,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二、中国海洋保护法的现状
进入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工业、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逐步重视起来。 《海洋环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为贯彻实施《海洋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政策,保护和治理海洋环境,国家相继颁布了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同时,我国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综合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在中国渤海湾溢油事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海域面积300平方公里,沿海省达13个之多。沿海各省市地区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合法合理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山东省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颁布《江苏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颁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湛江市颁布的《湛江港防治港口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正面能量。
与此同时,法律弊端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多如繁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的漏洞和缺点,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做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弊端
(1)滞后性
自《海洋环保法》颁布到现在,已经过了很多年。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持续反应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具有预见性、适度超前性。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修订之后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再没有修订过,而同样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法,韩国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经历了十次修订并最终为新法代替。
(2)体系不完整
自中国把海洋环境保护提上日程之后,其制定的诸项法律、法规在保护和治理我国海洋、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存的一些恶性循环和仍旧拔除不掉的海洋环境污染,反映出了我国海洋保护以防治海洋污染为主。现行关于治理的立法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及政策并不能有效治理海域水体污染。
(3)职能交叉,分工不清
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并称“五龙治海”。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其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依旧存在着,“五龙治海”导致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
(4)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强调立法的宏观性、概括性。而恰恰是这“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生出了现存法律中以偏概全、言语模糊的弊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不足,可操作性条款乏善可陈,使得法规过于原则、笼统,使得法律的执行成了一纸空文,造成部门和地方执法困难。
(5)环境标准尚未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与技术性较高的环境标准密不可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标准体系确实也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缺陷之一。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亟待完善,以作为完善与执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四、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1)建立健全追责问责体制
我国学界对行者责任问责制度的内涵观点认为是具有惩戒作用的事后监督机制。重庆市的责任问责制度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中规定六类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执政不严、监督不力等。在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中,也要建立健全追责制度,权责相适,明确责任归属,提高违法成本,并且,在行政责任问责的实施中,要重视其回应性。
(2)加强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是中国近代以来法治的基本诉求。中国的《海洋环保法》虽然与之前有了相当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决策和审批程序方面相比,依旧存在不足之处。应细化实体法的规范,并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使守法更加顺其自然。比如:沿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除了规定排污口位置选择的根据、条件和哪些地方不能设置排污口外,还应规定先科学论证、再向某级主管部门报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