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客体错误(实用3篇)

论刑法中客体错误 篇一

客体错误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法律规定的客体不符。客体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错误的客体选择,即犯罪主体错误地选择了犯罪行为的客体;另一种是错误的客体认定,即犯罪主体正确地选择了犯罪行为的客体,但错误地认定了该客体的性质或状况。

在刑法中,客体错误的存在可能会对犯罪的责任和刑罚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客体错误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的后果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某人因为误以为某物是他人财物而实施盗窃,但实际上该物品并非他人财物,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由于客体错误而错误地认定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产生了不必要的罪责感和心理负担。

其次,客体错误还可能导致刑法中的一些规定无法正确适用。例如,在一些谋杀罪的规定中,要求犯罪主体故意杀害他人。然而,如果犯罪主体错误地认为他杀害的对象并非人类,而是一个非生命体,那么他可能会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从而无法构成谋杀罪。这种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

最后,客体错误还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在刑罚的确定上产生困扰。在一些刑罚的确定中,犯罪主体的动机和目的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如果犯罪主体错误地选择了犯罪行为的客体,那么他的动机和目的可能会失真,从而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困难。比如,某人因为误以为他人是自己的敌人而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实际上这个人并非他的敌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动机和目的实际上是错误的,这可能导致刑罚的确定出现偏差。

综上所述,客体错误在刑法中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可能会对犯罪的责任和刑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保证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我们需要对客体错误进行充分的认识和研究,并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加以考虑。

论刑法中客体错误 篇二

客体错误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可能会对犯罪的责任和刑罚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当前我国刑法对于客体错误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错误的客体选择缺乏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错误的客体选择,一般是通过刑法中的故意或过失的规定来进行界定的。然而,由于刑法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定义并不完善,导致了对于错误的客体选择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给了犯罪主体对于错误的客体选择提供了一定的辩解空间,从而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其次,我国刑法对于错误的客体认定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错误的客体认定,一般是通过法定刑的规定来进行界定的。然而,由于法定刑的规定往往是以一种固定的方式来确定的,导致了对于错误的客体认定的界定相对简单化。这可能导致对于客体错误的认定过于武断,无法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刑罚的过重或过轻。

最后,我国刑法对于客体错误的处罚规定缺乏差异化的考量。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客体错误的处罚规定往往是以一种固定的方式来确定的,无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的考量。这可能导致对于客体错误的处罚过于一概化,无法充分考虑到犯罪主体的动机和目的,从而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于客体错误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保证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我们需要对客体错误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并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加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刑法中客体错误 篇三

论刑法中客体错误

立功客体是立功构成要件之一。立功客体必需经过笼统思想才干认识而不能为行为人所直接感知,必需经过理论上的研讨才干做出科学的概括而极

少从刑法条文上看到它的规则。因而立功客体错误就成为刑法错误中最复杂的问题,必需从理论上对其范围、品种及罪责认定等问题予以廓清。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维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立功对象与立功客体。客体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本人所指向的目的物存在不正确认识,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对象错误。

与此不同, 我国刑法理论以为,客体是刑法所维护而被立功行为所进犯的社会关系,客体错误是指在成心立功过程中,行为人对本人行为所进犯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认识与客观实践不相契合。关于客体错误的范围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以为,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欲损害的社会关系与实践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分歧的.一切情形,包括由对象错误、手腕错误和打击错误等事实错误所惹起或派生的客体错误。狭义的客体错误则仅指独立于其它事实错误之外, 行为人意欲损害的社会关系与实践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分歧的情形,“不包括经过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所间接反映的客体错误,而只包括行为人对立功客体自身的认识错误。例如行为人损害别人的生命却误以为是进犯别人的安康”。

笔者赞同客体错误狭义说。但以为在此根底上,对客体错误的范围需求作进一步限定。研讨客体错误的目标在于,处理行为人对非料想的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能否也成立立功成心的问题,换言之,行为人本有犯意, 因错误而致发作非料想的客体遭受损害时,该错误能否阻碍把非料想的事实归责于行为人的成心立功行为。相关于行为人客观成心有两个社会关系:一是行为人料想损害的社会关系;二是因错误而实践损害的社会关系。关于料想损害的社会关系而言,由于行为人原本就有立功成心, 因而不管发作错误与否,都应认定具有立功成心。关于非料想的社会关系,则可能存在成心或差错。需求指出的是,假如因错误而没有实践损害任何社会关系,或者实践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到达严重水平时,则不用思索行为人对因错误而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心理状态,也不用因而追查行为人的刑事义务。

由于立功的实质是进犯法益,没有进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立功,进犯法益的危害性较小,即“情节显著细微”的,也不能成为立功。因而,对这样的客体错误完整没有必要作为错误问题加以研讨,对行为人直接按原成心定罪处分即可。假如把这类错误也归入错误论中,则会扩展错误论的范围和品种,形成错误论与成心论穿插堆叠,进而掩盖错误论的目标和特殊性。只要当行为人料想进犯一个社会关系,因错误而进犯另一个社会关系并到达严重水平时,才有必要作为错误问题停止研讨。依据对客体错误范围的界定,能够进一步概括出客体错误具有以下几特征:第一,客体错误必需发作在成心立功过程中,即行为人具有损害刑法所维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企图。

相关文章

化学教学类论文发表【精彩3篇】

不同的刊物,对论文字数的要求不同,而且差别很大,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化学教学类论文发表,供大家阅读查看。 1、稿要对路 每种报刊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办报(刊)方针和宗旨,有自己的读者对象,投稿前必须先对...
论文2016-07-04
化学教学类论文发表【精彩3篇】

审计学毕业论文【优秀3篇】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
论文2013-08-09
审计学毕业论文【优秀3篇】

音乐出版业及其对音乐生活的影艺术论文【精简3篇】

18世纪末之前,西方音乐艺术的发展以教会和宫廷为主要场所,教会和宫廷贵族占据着多数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音乐家往往受雇于其赞助人(在教会中也同样如此),需要按照协议或礼拜仪式进行创作。在教会和贵族宫廷以...
论文2014-03-08
音乐出版业及其对音乐生活的影艺术论文【精简3篇】

区际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精选3篇)

[摘要]森林生态补偿的实现应当包括区内(纵向)补偿机制和区际(横向)补偿机制。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为区内机制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对于区际补偿制度则缺乏相应规定。区际森林生态补偿建立在生...
论文2016-06-03
区际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精选3篇)

毕业论文大纲参考(优质5篇)

导语:毕业论文大纲的参考模板是怎样的呢?毕业论文大纲的参考模板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毕业论文大纲的参考模板,欢迎阅读!  毕业论文大纲参考1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
论文2016-06-07
毕业论文大纲参考(优质5篇)

浅谈多目标规划及解法【优质3篇】

浅谈多目标规划及解法 摘 要:本文对多目标规划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且进行了1定的评论。基本方法有主要目标法、分层序列法;评价函数法,理想点法、线行加权和法、平方和权法;功效系数法。特别地...
论文2011-03-08
浅谈多目标规划及解法【优质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