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经典3篇)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篇一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作者以经济学的视角对法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这本书的出版无疑给传统法学思维带来了一次深刻的冲击和批判。传统法学思维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然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效率和经济效果。在我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和不足之处。
首先,传统法学思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经济影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传统法学思维往往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视为一种纯粹的道义行为,忽视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基于对经济效果的评估和分析。只有通过经济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和适用法律。
其次,传统法学思维往往无视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然而,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分配机制,法律应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分析法学主张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法律问题,强调市场行为者的理性选择和自主决策,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思维方式对传统法学思维提出了深刻的挑战。
最后,传统法学思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成本和效益。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认为法律应该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量。只有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和适用法律。传统法学思维忽视了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容易导致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是必要的。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工具,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然而,我们也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传统法学思维的价值和意义。传统法学思维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这一点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我们应该在传统法学思维和经济分析法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篇二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对传统法学思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和方法。在我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传统法学思维忽视了法律的经济影响,无视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忽视了法律的成本和效益。
首先,传统法学思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经济影响。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认为法律应该追求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然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基于对经济效果的评估和分析。只有通过经济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和适用法律。传统法学思维忽视了法律的经济影响,容易导致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效果不佳。
其次,传统法学思维往往无视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然而,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分配机制,法律应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分析法学主张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法律问题,强调市场行为者的理性选择和自主决策,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思维方式对传统法学思维提出了深刻的挑战。
最后,传统法学思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成本和效益。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认为法律应该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量。只有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和适用法律。传统法学思维忽视了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容易导致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是必要的。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工具,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然而,我们也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传统法学思维的价值和意义。传统法学思维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这一点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我们应该在传统法学思维和经济分析法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篇三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摘要:《的》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很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和经济分析是法学理论领域和方***上的重大突破。本文试图勾画出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思想轮廓,并对现实作出适当的反思,以求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波斯纳 经济分析 效益
Abstract :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the widely praised book ,focuses on economic analysis of nonmarket behaviors such as crime, the legal process, marriage, accidents and anti-racialism .It supplys us with a new and unconventional method to think of laws. Posners doctrine about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insists that efficiency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basic value of law. Its theory of efficiency value and method of economic analysis are a great breakthrough in law theory domain. This Note is intended to outline Posners theory and reflects on the so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consummate the law of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Ponsner; Economic analysis; Efficiency
一、引言
经济分析法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又称为法律经济学,是6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其最重要的学术著
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波斯纳在初版中文版作者序言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旨在“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在第一篇导论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的基础之上的。他以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看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self--interest)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假如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往做。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出发点。
二、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反思
(一)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基本概念
波斯纳以为,经济学与法学这种学科两分法将法学现象与经济学现象之间事实上的间隔人为地夸大了。他以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传统的法学观念与此相差甚远。正是由于法律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的分野,直接导致一系列由传统道德背景下所构造的法律概念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发生变化、甚至冲突。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经济学,就不得不重新对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熟悉,笔者试图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对“法律”和“权利”作出一些新的诠释。
1.关于法律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从意识形态出发,都将法律定位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法律没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注重对社会的实际作用。因此在这里,法律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实用性。在传统的视角里面,法律都是处在消极的地位,一般都是进行事后的调整,缺乏前瞻性;法律的改变多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经济学却以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由于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例如在一宗事故中,行人被机动车(司机存在过错)撞到而失往了一条手臂。***当然会要求司机作出赔偿,赔偿,只是财富从司机一方转移到行人一方,社会的总财富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但是不管事后怎样弥补,行人还是失往了一条手臂,社会总财富减少了,由于行人不能再创造比以前更加多的财富。法律的前瞻性在这里显得非常必要。而法律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采取经济人假设和激励机制,猜测人们对一定法律环境的的反应,从而制定一些更加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的法律。另外,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本钱效益分析。科斯第一定理告诉我们: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本钱为零;然而现实中,交易本钱为零的情况是没有的,这个现在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比我们知道的更早,于是在交易本钱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人们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本钱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资源的配置效率。法律制度本身的运行是需要本钱的,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节约社会本钱,另一方面由于交易用度的降低,交易效率会随之进步,所以又会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法律一旦忽视交易本钱的因素,则法律反而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