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通用3篇)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篇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逐渐受到重视。然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本文将从法律环境、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开放度三个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之一是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国际保理业务的规范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障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给国际保理业务的跨境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针对这一难点,我国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起更加统一和便利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其次,信用风险管理也是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之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信息数据库还不够完善,无法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用评级信息。此外,我国的债务人在履约意识和信用意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给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管理和培养。
最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还包括市场开放度不够。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合作,需要有一个开放和公平的市场环境。然而,我国的金融市场对于外资企业的准入限制较多,市场开放度相对较低。这给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放宽对外资企业的准入限制,提高市场开放度,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虽然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但通过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和提高市场开放度等对策,我国可以克服这些难点,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篇三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本世纪60年代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同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因此,随着我国加进WTO和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的贸易银行如何加快应用和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在国际上已成熟有效的结算融资方式,拓展国内贸易银行国际业务的新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其自身以及国内进出口的竞争能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
1992年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进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FCI?。之后,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00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0?01%;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进WTO、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贸易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缺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贸易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纵、上风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习惯并普遍接受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一种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这也将到贸易银行开办此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小和目标市场定位题目。与受到普遍接受、有较稳定客户群的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相比,国际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
2.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固然我国已经加进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治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视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尚需要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体系。
3.缺乏专业的国际保理从业人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治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职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应用、计算机操纵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贸易银行都在陆续申请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但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职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在实践中,由于需求的限制从业职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