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优质3篇)
浅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篇一
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对于创作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侵权行为必须是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是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一种权益,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只有当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明确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其次,侵权行为必须是对于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是指他人对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了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改编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了其应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检查被侵犯作品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犯行为。
此外,侵权行为必须是对于著作权的公开传播。著作权的公开传播是指作品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只有当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考察作品是否已经公开传播,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公开传播的行为。
最后,侵权行为必须存在民事责任。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对著作权的侵犯、对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对著作权的公开传播以及存在民事责任。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于创作者和权益人来说,应当提高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篇二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者的一种权益,对于鼓励创作和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侵权行为必须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是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一种权益,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只有当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明确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其次,侵权行为必须是对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是指他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了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改编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了其应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检查被侵犯作品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犯行为。
此外,侵权行为必须是对著作权的公开传播。著作权的公开传播是指作品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只有当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考察作品是否已经公开传播,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公开传播的行为。
最后,侵权行为必须存在民事责任。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对著作权的侵犯、对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对著作权的公开传播以及存在民事责任。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于创作者和权益人来说,应当提高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篇三
与其他种类的侵权构成要件相比,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究其原因,对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认识。
关于著作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提出两要件说,认为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他人擅自使用的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使用者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既未经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根据。”[ ]另有学者主张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为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来对待,其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3)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笔者认为,侵犯
著作权的行为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其构成要件也有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地方。下面就通过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来阐明这一点:
(一)过错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即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应对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主观上有过错的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者过失却又侵害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考察西方英美等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错”只是决定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大小的一个因素,并不是考量侵权成立与否的必备要件。从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来看,在列举的18种(第46条第十一项兜底条款除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都未指明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这个要件。由此可推知,过错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知道,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并不以占有作品物质载体为前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本人就很难控制其他人使用。因此,全社会公众应对作品的使用负有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义务,这决定了作品使用人只要没履行自己的“注意之责”,即可构成侵权。如果坚持以过错标准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势使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因负有侵权过错举证责任而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对大体事实上不在主观过错的“间接侵权行为”将无从制裁,这就明显背离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违法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当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尚未发生但不久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多数西方国家对此都以侵权论,称之为“即发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然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危及权利人,则也构成侵权。
(三)损害
如前所述,损害之有无不影响一般侵权行为之成立,之所以要损害这一要件,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后果必然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著作权领域也是如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即可。
(四)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在著作权领域,损害之有无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无须探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发生现实的损害后果时,才有必要考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考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为了解决赔偿的范围问题,而不涉及侵犯著作权之成立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