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精选3篇)
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 篇一
私力救济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自愿行动来解决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私力救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备受争议。本文将从道德角度对私力救济进行探讨。
首先,私力救济有时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行为,因为它可以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当法律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时,私力救济可以起到维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例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因为司法资源匮乏,法律保护不力,个人往往只能依靠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此时,私力救济可以被视为一种无奈的选择,是个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正当争取。
其次,私力救济行为也可能违背道德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能会利用私力救济来滥用权力、欺压弱势群体或者实施报复行为。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就成为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例如,一些富有的个人或组织通过私力救济来剥夺他人的财产或权益,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道德的。私力救济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规范,就很容易滑向道德的边缘。
此外,私力救济行为还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在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的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以任意采取行动,这可能会引发冲突和纷争。例如,在某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能会采取私力救济行为,这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社会秩序的混乱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综上所述,私力救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样的。在某些情况下,私力救济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私力救济也可能违背道德规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法律保护和社会监督的框架下,规范和引导私力救济行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道德性。
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 篇二
私力救济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自愿行动来解决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私力救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备受争议。本文将从道德角度对私力救济进行探讨。
首先,私力救济有时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行为,因为它可以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当法律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时,私力救济可以起到维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例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因为司法资源匮乏,法律保护不力,个人往往只能依靠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此时,私力救济可以被视为一种无奈的选择,是个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正当争取。
其次,私力救济行为也可能违背道德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能会利用私力救济来滥用权力、欺压弱势群体或者实施报复行为。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就成为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例如,一些富有的个人或组织通过私力救济来剥夺他人的财产或权益,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道德的。私力救济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规范,就很容易滑向道德的边缘。
此外,私力救济行为还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在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的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以任意采取行动,这可能会引发冲突和纷争。例如,在某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能会采取私力救济行为,这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社会秩序的混乱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综上所述,私力救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样的。在某些情况下,私力救济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私力救济也可能违背道德规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法律保护和社会监督的框架下,规范和引导私力救济行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道德性。
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 篇三
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在法律上,私力救济对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意义重大,立法上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对私力救济的评价都非常高。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上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通缉在案的;
(三) 越狱逃跑的;
(四) 正在被追捕的。
同时,刑诉法还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类型,和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些都是私力救济的体现。其中正当行为是私力救济在刑法里最完美的体现。遗憾的是,“对于正当行为,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世界其他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的刑法中,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难)外,还规定有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正当行为。”[7]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0条、第21条。学理上,私力救济的体现还有“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和“自救行为”。私力救济维护的是自己的私权利,当然它表现最多还是在私法领域。
民法是私法,又是权利法,它的内容就是围绕着如何确认与保护私权利而展开。确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得不到保护的权利,确认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设计民事权利保护中,无论是学理上还是法条中,都规定了私力救济制度和公力救济制度。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按其救济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即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即国家保护)。”[8]“现在各国民法上,答应民事主体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主要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碰到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它包括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以自己的气力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9]
另外,合同法里规定的抗辩权,也是私力救济的体现。在双务合同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分歧要求,另一方就有抗辩的权利,可以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的运行既要维护公正,也要讲求效率,也必须用到经济学的规则,进行本钱核算。从这个角度看,私力救济就有降低司法本钱之功效。更主要的是,私力救济的社会效益也非常明显,通过私力救济,法很好地实现了告示、指引、评价、猜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所以说,私力救济具有非常深刻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道德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自古以来,中国的君王一直提倡“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周王朝奉行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种法律观影响深远,到汉代,周王朝这种思想又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这种“礼法结合”的特征直接奠定了我国传统法制的理论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伦理主义”。
法律伦理主义说到底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即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又体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伦理主义有非常明显的特征:一、它不像西方的法律一样,追求的是个性;它深刻的体现了东方人的群体观念。当然这种观念不利于私权的发展。彭诚信说:“私权是一个中性概念,它纯粹从实现个人欲求的角度来谈,而没有附加任何其他外在判定。因此,在没有经过道德或正义标准判定之前,它也就无所谓善与恶。”[10]从某方面说,这种群体观念直接导致我国古代私权利的不发达。二、它主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11]这也是儒家提倡 “王治”的理论依据。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颜渊》,《论语》卷六页十八)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论语》卷六页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