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精彩3篇)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篇一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法律规避指的是借助法律的漏洞或者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达到规避法律约束的目的。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行为常常涉及跨境交易、国际合同和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本篇论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使得法律规避行为更容易发生。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不一,存在着法律冲突的情况。例如,一项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国际私法的司法管辖制度不完善,使得法律规避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制度涉及到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但是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导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困难。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司法管辖权或者寻求不同国家的判决执行,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面对这些问题,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首先,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协调和统一,以减少法律冲突的发生。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可以通过谈判和签署国际协定的方式,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以达到减少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其次,国际私法的司法管辖制度需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加强司法制度的互认与承认,提高判决的执行效力。此外,各国还可以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法律规避行为。
总而言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存在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加强国际私法的协调与统一,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行为的发生,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这需要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以及国际法律界的共同努力,共同建设一个公平、稳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篇二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法律规避指的是通过利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常常涉及跨国交易、国际合同和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本篇论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影响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交易和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法律规避行为使得交易和合同的约束力减弱,增加了交易和投资的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以及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进行规避,从而导致交易和合同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这对于国际交易和投资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性。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来遏制法律规避行为的发生。例如,可以加强对跨国交易和国际合同的监管,规定明确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原则,加强对合同履行和争端解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此外,各国之间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法律规避行为。国际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法律规则,提高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在解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时,需要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关系。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各国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制度。然而,国际法律秩序也需要确保公平、稳定和可预测性。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时,需要兼顾各国的合法权益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总而言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交易和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规避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公平、稳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这需要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以及国际法律界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篇三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故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规避行为要求:
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规避的意图;
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
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规避行为。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因为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而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规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对此,笔者认为三要素说显然更容易对法律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即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素由规避法律的意图、增设或改变连结点、增设或改变连结点的行为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三点组成。而在这三要素中,最根本的,也是法律规避行为最为突出的要素就是规避法律的.意图。规避法律的故意也被认识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最重要的要素,因为这种故意被学界认为是“一种欺诈”,而“欺诈是使一切归为无效的”。
这也又可以解释为何法律规避又被成为“诈欺规避”。即在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中,假定王妃加入德国国籍的初衷是成为德国人而非以期以德国人的身份从而使德国法得以适用,而在成为德国人后与王子离婚, 那么这种离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是有效的。所以,即使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增设或改变了连结点,而这种增设或改变恰好使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但只要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不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这种行为就不足以称之为法律规避行为,法律的适用也就不会被否定。
3 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与效力
3.1 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间的关系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关系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而另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在此,笔者更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其差别在于二者主体不一致,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私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这种观点的根源在于法律规避制度与法律规避行为的混同。从二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行为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对于此种法律规避行为,若国家予以禁止,则产生禁止法律规避的制度,简称法律规避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规避制度,亦或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在此,笔者认为,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巨大的差别。首先,二者的产生原因相同,无论是法律规避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在本质
上都是为了维护本国法在公序良俗方面的需要,规避法律触犯了法院地禁止欺诈的基本法律原则,此乃公共秩序之一面。其次,二者保护的对象一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为了排除不符合自身公序良俗需要的外国法,而法律规避制度则是则意在保护本国法的正常适用,从而维护本国法的良好运转。正因如此,国外许多国家并没有将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制度,而只是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情形。3.2 法律规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学界普遍将法律规避行为视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法律规避行为就应当是无效的,即“非法的目的使合法的行为无效”。而在此处可以看出,学界将法律规避行为默认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法律规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对法律规避制度的合理性进一步进行讨论。与其他规则体系相较,法律在调整方法上具有其特殊性。它更侧重于通过对社会关系主体的外部行为进行评价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对社会关系主体的外部行为的评价应当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媒介,在这一点上法律与道德非常不同。道德规范虽然也涉足社会关系主体的外部行为,但其调整方法是评价主体的思想动机。
简言之,法律仅能控制一个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约束一个人的内心。而法律规避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图,即,当事人在外部做出了合法的增加或改变连结点的行为, 但因其特殊的内心想法,法律即宣布此种合法行为所指引的准据法无效。那么法律规避制度是否是窥见了当事人的内心从而作出对其所希望适用的准据法的无效判决, 这种制度是否已经逾越了法律对人行为进行约束的界限,而进入道德约束的范畴?
对于这一问题,欧洲反对者的论断似乎更为有力:法律规避制度“对意图的探索是对人的内心意识的侵入”,“法律只涉及外部行为,而人的意图属于道德范畴;关于意图是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的,这样就会使法官作出不可接受的专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