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优秀3篇)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一:《我国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侵权行为的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为了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侵权责任制度。其中,过错责任制度和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两种主要的责任追究方式。本文将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在我国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情况和优缺点。

首先,我们来看过错责任制度。过错责任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要求侵权人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追究其责任。这种制度强调了个人的主观过错,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它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明显的过失行为能够实现惩罚和赔偿的效果。

然而,过错责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对于侵权行为来说,过错的程度往往是主观的,难以量化和确定。这就给法律的实施和司法裁判带来了困难。其次,过错责任制度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为过错责任制度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后评判,而事后评判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则强调了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结果导向。在无过错责任制度下,只要侵权行为发生,被侵权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无需证明侵权人的过错。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然而,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可能导致责任的散漫化。无过错责任制度下,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事实,无需证明过错。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无心之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侵权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其次,无过错责任制度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因为侵权人无需承担过错,所以可能导致一些人故意制造侵权行为以获取赔偿。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制度和无过错责任制度各有优缺点。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种综合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能考虑到个人的主观过错,又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在法律的制定和司法的实施中加强对过错程度的量化和判断,以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二:《网络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司法保护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对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追究和处罚。本文将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和司法保护进行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和个人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网络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对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以惩治犯罪行为;民事责任则是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恢复其合法权益;行政责任则是对违法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

然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也给法律责任的追究带来了一些困难。首先,网络的虚拟性和跨界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定位和追踪变得困难。侵权行为的主体可能来自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这就给司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其次,网络的匿名性和技术性使得侵权行为的查证和证据收集变得困难。侵权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面临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和个人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司法保护。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其次,加强司法的力量和技术支持,提高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网络侵权行为的国际追踪和协助机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网络治理。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和司法保护是保护网络环境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的力量和技术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公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侵权行为带来的挑战,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三

  一、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在于发表论文的数量,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某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严格的选拔机制,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但中外有别。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多种多样,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没有真正

以学生为主体,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二、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形式多样,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作为职业教育课程,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开办多个法律诊所,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通过指导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一是要注重本土化,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分析学生的特点,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5。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要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一系统工程建设,就必须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首先,各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要有意识地采纳法律诊所学生接触的真实案例。其次,探索建立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平台,各项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都应当发表于相关网站,法律诊所的专兼职教师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法学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要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网站等手段经常交流,共同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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