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通用3篇】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篇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WTO拥有一套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这个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旨在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首先,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时,它可以向WTO发起一个争端解决程序。这个程序涉及到一系列的阶段和程序,确保争端得到透明和公正的处理。
在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阶段,成员国之间将进行磋商,试图解决争端。如果磋商不成功,争端将进入下一个阶段,即争端解决机构的成立。争端解决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将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将在WTO的成员国之间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成员国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最终的裁决。这个裁决是绑定性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如果一个成员国不遵守裁决,另一个成员国可以要求WTO授权对违规方采取反制措施。这些反制措施可以包括对违规方征收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透明度。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是对公众开放的,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参与。这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非法贸易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通过透明和公正的程序,争端可以得到公平和有效的解决,维护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篇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作为一个多边组织,WTO拥有一套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阶段和程序。首先,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时,它可以向WTO发起一个争端解决程序。这个程序分为几个阶段,包括磋商、争端解决机构的成立和裁决。
在磋商阶段,成员国之间将进行双边磋商,试图解决争端。如果磋商不成功,争端将进入下一个阶段,即争端解决机构的成立。争端解决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将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将在WTO的成员国之间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成员国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最终的裁决。这个裁决是绑定性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如果一个成员国不遵守裁决,另一个成员国可以要求WTO授权对违规方采取反制措施。这些反制措施可以包括对违规方征收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透明度。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是对公众开放的,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参与。这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非法贸易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通过透明和公正的程序,争端可以得到公平和有效的解决,维护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篇三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
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DSU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WTO协定的义务。1995年WTO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附件2 DSU第3条第2款规定,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性和可预知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目的。
虽然直接从事国际贸易行为的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各个国家中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当今的国际贸易,还是被人们认为是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流动,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和服务贸易本身的个体。这些市场经济下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尤其是从事长期贸易交易的参与者,需要稳定的贸易环境包括贸易规则,以及对自身行为的可预知性。根据这些切实的需求,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依照WTO协定的规定,提供快速、有效、可靠和有规则可供遵循的体系解决争端。
2.2 争端解决过程和结果,不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在WTO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特点在DSU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5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和体现 .
如果发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WTO协定起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只能依据WTO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不能改变WTO的法律,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包括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解释WTO成员国的权利义务
2.3.1 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依据
究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没有对WTO协定的解释权,人们有不同看法,WTO已经审结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因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的专有权力。(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既然WTO协定明确规定WTO协定的解释权由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专有,那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有什么存在的依据呢?WTO协定的附件2 DSU第3条第2款中规定,“各成员国认识到(WTO争端解决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中的现有规定。”这就是争端解决机构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依据之一。
DSU第17条第6款 的规定,是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又一依据。
2.3.2 DSB对WTO协定的解释与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解释权的关系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是权威解释。DSB的解释是通过每一个个案的审理,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释WTO协定,而不对全体WTO成员的权利义务作解释。DSU的规定不损害各成员通过《WTO协定》或一属诸边贸易协定的使用协定项下的决策方法,寻求使用协定规定的权威性解释的权利(DSU Article 3.9)。
2.3.3 DSB法律解释的原则
争端解决体的法律解释是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的,那么什么是解决国际公法的惯例呢?
1969年5月23日联合国签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第三编《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第三节《条约之解释》即第31-33条规定了许多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
然而,DSU 第3条第2款所说的“争端解决体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就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以,DSU还不能直接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释。
上诉机构通过案件的审理,认为WTO协定应该根据词语在相关规定中的通常意思,结合上下文的内容,根据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一个术语在某一规定中的“通常含义”应当以原文本为基础加以辨别。此时,字典中关于该术语的定义可以作为解释该术语通常含义的辅助。“上下文的含义”是指以结构、内容和术语在同一协定中其他部分的含义为基础可以得出的结论。“目的和宗旨”是指正在讨论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则或协定作为一个整体。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进行协定的解释时似乎更依赖文字的通常含义。协定谈判过程的历史只是一种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的辅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