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优秀3篇)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篇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法律框架内有一定的自由度去决定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免予刑罚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重要方面,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行使,既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也是司法体制的重要保障。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既尊重法律规定,又注重事实和案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刑事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罪犯的重刑与轻刑、缓刑和免予刑罚等具体决定,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法治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和判决。

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制约和规范。首先,我国刑法对于刑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次,我国司法解释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解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再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证据的采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依法采信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法官需要注重刑罚的个性化和社会效果。刑罚的个性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和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社会效果是指刑罚对于罪犯的改造和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判决的效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方面,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法官需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法官还需要注重刑罚的个性化和社会效果,确保判决的效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社会的稳定。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篇二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法律框架内对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免予刑罚等进行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重要方面,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法进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和判决。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注重刑罚的个性化和社会效果。刑罚的个性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和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社会效果是指刑罚对于罪犯的改造和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判决的效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制约和规范。首先,我国刑法对于刑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次,我国司法解释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解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再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证据的采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依法采信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法官需要注重刑罚的个性化和社会效果,确保判决的效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注重公平、公正和人道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护。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方面,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法官需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法官还需要注重刑罚的个性化和社会效果,确保判决的效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社会的稳定。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篇三

研究某一问题首先要弄清它的概念,我国学者董玉庭博士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较多,他认为赋予法官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法官不仅在量刑上拥有自由裁量权,在定罪上同样拥有自由裁量权。并在其撰写的《刑法自由裁量权导论—以法官活动为背景》一文中,阐明了他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概念的认识。刑事自由裁量权指“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涉及刑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包括官方机关)在所适用的刑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在刘宗撰写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弊端及其克服》一文中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及进行了论述 “就刑法而言,正确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僵硬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使刑法充满活力和生机,从而不至于因无法应付社会变化的需要等诸多情况束手无策而削弱其权威性。由于行事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及合理性完全系于个人主观判断之上,具有非常浓厚的个人色彩,刑事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史明武和王辉二位学者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酌定的行为,他们在《论我国的法官酌定减轻处罚裁量权》一文中写到: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除依法律规定外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对犯罪人处以适当刑罚的权力。” 韩克芳在《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一文中将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解释为量刑的裁量权,文章指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是一种量刑权。”

董玉庭、董进宇在《刑事自由裁量权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研究》一文中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他们认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作为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在人类的刑法发展历程中的`确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但绝对罪刑法定最大的问题是其主张的精神过分理想化而超越了现实。”对于这一问题 我国学者刘惠卓、徐留成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在《试论刑事自由裁量的理论定位》一文中写到“罪刑法定与刑罚的自由裁量从根本上就是对立的,罪刑法定的真正实现应当是严格依法裁量,不得半点自由。”中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先生在《刑法解释研究》一书第151页写到“目前我国法律不尽完善,法律规(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定比较原则,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比较多,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使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化,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减少对同一事实作不同认定、对同一个法律作出不同理解等情况的发生。”我国学者王景婷在《论罪刑法定下的法官刑罚裁量权》一文中写到“罪刑法定原则毕竟还只是一种理论,要想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以实现还必须依靠司法。法官作为司法最重要的主体,赋予其一定限度的刑罚裁量权是必要的,并且在一定程度能够更好地实现罪刑法定。”在《论刑事适度裁量权》一文中,学者李岩认为“罪刑法定规则是非严格意义上的,除了对少数犯罪规定绝对确定法定刑外,绝大多数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了一定幅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适度裁量。”我国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在其所著《刑法适用总论》中指出“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罪刑法定并不排斥法官的司法裁量,它能够也应当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学者赖早兴在其所著的《刑法平等论一书中》指出“对于自由裁量权,理性的态度应当是允许其在法律中的存在,但也有必要对之加以有效的限制。”他主张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和加强监督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王祖书学者在《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探析》一文中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进行了设想,并指出“从刑法制度构造上来说,以罪刑法定的严格规则限制刑事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在罪刑法定的界域内予以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应是最佳选择。”我国法官王在魁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授权法官予自由裁量的情形以及缺乏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个案公正,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案件事实,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自身判断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利。”王在魁法官在其所著的《法官裁量权研究》一书中指出“法官拥有的形式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个不可逾越的边界,而这一边界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制定法国家,大陆法系将判例排除在法律渊源之外,只承认成文法的效力。古典法学派更是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看作是罪恶的根源。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坚决反对判例法。但是随着法治不断深入和进步,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刑法的强制性,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又以刑事自由裁量权最为重要。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法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并无太大的争议,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法官实际上拥有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且这种权力通过法律明确或者隐晦的授予了法官。然而对于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则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认为法官只在量刑方面存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拥有自由裁量权。对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国内学界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是制定法国家,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背离了其最初的本义,认为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今的罪刑法定原则较早期的更为灵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今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之物,并认为罪刑法定并不排斥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目前确实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不管这种滥用是出于善意的还是出于恶意的都不能够被允许。在这一问题上,国内承认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学者基本达成共识,就是应当限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和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并且都对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我认为当前我国法官的确拥有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且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拥有这种权力。但是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最大的限制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来说就是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我国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在罪刑法定原则控制之下的,因为我国法官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有造法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严格来说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选择。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实质就是正确理解法条和司法解释,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精神做出判决。我国97刑法的修改及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约束制度,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也存在滥用情况。法官相对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如果出现滥用也是十分可怕的,所以我们必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规

范和约束。希望能够通过规范和约束使法官能够合理运用其手中的权利,保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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