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反思
教师职业道德反思
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春蚕、蜡烛。社会要求教师无私奉献、甘为人梯。2009年9月,教育部再次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规范尚存困境。
一、我国师德现状的影响因素
(一)精英化价值取向对师德的影响
受儒家道德价值观的精英化取向的影响,人们对师德的要求也存在着精英化取向。儒家的人格追求是“内圣”“外王”:这是孔子要培养的“圣人”、“君子”,孟子所称道的“大丈夫”,荀子所谓的“大儒”所应具备的共同特点,道德修养沿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路线,即儒家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他们“道德修养的任务并不止于自身的道德完善,更重要的是将完善的道德人格向社会和国家转化”。在追求这一境界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坚持重义轻利,安贫乐道,道德修养高的君子取义去利,甚至杀身成仁,以身殉道。这一道德至上主义“肯定了高尚道德具有超越于生命之上的价值,成就道德不但要求在现实生活中贬低物欲,弃绝自我利益,而且必要时要不惜牺牲生命。在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方面则体现为以春蚕、蜡烛来歌颂教师的奉献精神,鼓励教师为教育事业勇于自我牺牲。“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人们歌颂感
叹教师的伟大和无私奉献,而感叹之余不免悲壮和凄凉,转而对教师道德修养望而生畏。教师这一职业具有特殊性,教师作为道德教育者应该对其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但是人们往往把这种特殊的道德要求理解为更道德的要求。“道德的崇高本来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更不是某种经由理性规划而得以培养起来的东西,那么,如何能利用某种偶然性的东西来要求人性的必然性的道德行动呢?”用个别教师的崇高来要求所有教师,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这是《规范》自身存在的理论困境。(二)多元价值观对师德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依附观念、平均观念、螺钉观念正让位于自主观念、竞争观念、自我设计观念;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安贫思想、自足思想、保守思想正被致富意识、创业意识、开拓意识所取代;与封闭社会相关联的闭锁心理、排拒心理、狭隘心理正被开放意识、协调意识、全球意识所替代。这一系列观念的变化,必然伴随着大量是与非、得与失、善与恶、美与丑等的重新判断。”在此过程中,教师的价值观也不免受到冲击,他们不再安于贫困,有的下海,有的多校兼职,开办辅导班,进行有偿家教。独生子女的增多,学生中心论的提倡,随之而来的是教师权威的消解,教师为了保住饭碗而敷衍塞责。这些现象都引来社会的不少非议,过去人们心目中崇高而无私的教师不再是无私奉献、认真负责的榜样。
时代在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变,不变的.是人们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规范》实施操作困难的根源所在。
二、对《规范》的反思及建议
师德规范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是精英化师德取向的反映。师德的精英化取向忽视了教师的自然生物性,忽视了教师个体道德修养的差异性,忽视了祟高道德的偶然性,造成了《规范》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我们拥有的是不完美的天性和有限的道德能力,人性除了德性之外还有更丰富的内涵,正确的认识人的本质属性,是制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逻辑起点。道德应该根据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划分为“社会性道德”(受一定环境、条件、时间、空间以及不同民族背景、风俗习惯、经济条件变化所决定的那种道德与政治、法律关系密切,经常要求社会成员遵守)和“宗教性道德”(先验的或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它经常与一定的信仰、理想有关,常是个体的终极关怀所在,是对自己生命意义的一种寄托,宣传的是个体牺牲自己以提升到更高的精神境界。《规范》作为指导教师道德行为的条文,也应该考虑到教师个体道德修养水平参差不齐,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此外,对教师的有些道德要求应该体现时代性,与时俱进,加强法律、制度保障;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还需要来自社会的价值认同。
(一)划分师德的层次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对教师群体来说要具有职业理想的导向性,对教师个体来说要有可操作性,《规范》的规定应该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应然的师德规范应该包括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和师德规则三个层次的内容。师德规则是中小学教师道德行为的底线,是教师必须遵守的规定,具有约束性;师德原则是教师应该并且能够遵守的规定,而师德理想则是教师对教育事业不懈地追求中所表现出来的祟高的敬业精神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这样的师德层次“一方面说明师德不是空洞的师德理想,而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约束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与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师德规范的不同结构将发挥不同的功能:理想发挥激励功能,原则发挥指导功能,规则发挥约束功能”。
(二)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
师爱和奉献是教师职业道德永恒不变的主旋律,也是教师被奉为人梯的原因,但是教师首先是一个普通人,然后才是他的教师角色,社会对教师的评价和描述往往只重视教师德性,忽视其作为人的其他属性。在讲求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提倡教育民主化的今天,不仅要对教师道德水平提出要求,还应该维护教师的生存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改进相关制度。
第一,维护教师的生存权。教师首先是一个自然生物的存在,然后才是社会历史的存在,教师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教师追求物质的需要,这也是教师生存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有偿家教、开办辅导班是教师在不耽误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的便无可厚非。我们应该看到,大多数教师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而边远农村山区教师的生存状况更令人担优。全社会都在追求财富,教师没必要格守清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劳动提高收人和地位是应该允许的。从另一方面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教师也要养家糊口,满足了自我保存的本能需要之后,教师才可以安心的从事教育事业。对于有偿家教、校外兼职应该区别对待,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应该在教师首先是普通人然后才是教师的前提下讨论教师的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
第二,维护教师的生命权。《规范》要求教师“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得敷衍塞责,但是在要求教师承担责任的同时,却没有赋予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X老师因课堂上管理不到位,人送外号“X不管”,其同行深谙“不管”的原因—不是不管,而是不敢管。现代教育强调要尊重学生,不准体罚,提倡赏识教育、成功教育;另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个性较强,家长也往往听信孩子的一面之词,因此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常常动辄得咎,人格、利益时常受到侵犯,甚至有生命威胁。当然这些案例中不乏教师行为过当,但更多的却表现为教师权利保障的缺失。未成年人是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的,但是单方面的保护最终伤害的还是青少年,伤害教师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自私的性格和扭曲的灵魂。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实行师生平等保护。教育惩戒既可以避免教育的权力滥用,又可以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权利,“责、权、利”三者有机结合,教师的生命权才能有保障,他们才能够对工作高度负责。
第三,变革相关制度。《规范》对教师提出“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但不变革相关制度,仅对教师提出这一要求,教师也只能阳奉阴违。高考至今还是大多数人,尤其是偏远农村学生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甚至唯一途径,再加上现在独生子女增多,孩子的教育成为家庭的重头戏,都想让孩子有更好的发展,这就为有偿家教提供了市场。学校为了吸引生源,也非常重视升学率,对教师的考核也与学生的分数挂钩,分数不仅是学生的命根,也是教师的命根。教师职称等级评定、评优以及奖金等,都以学生成绩和升学率为依据,教师也不得不紧盯学生的成绩。改革高考制度,改变以升学率为依据、片面评价教师的评价制度,真正实施素质教育,才能改变“唯分是论”的局面,教师也才能真正做到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师德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师德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个体自我的严格要求,还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以及来自社会的尊重和认同。此外,人们还需要站在教师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责难。 总之,《规范》不应该是空洞的口号和干瘪的教条,而应真正在教师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发挥导向作用。人们应该以新的观念对待师德,对教师基本道德的要求也应该与时俱进,而来自社会的保障和支持也是《规范》顺利实施的条件。